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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河南政府網來源:河南政府網時間: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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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辦〔2021〕1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3月20日

河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20〕7號)精神,進一步規範我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設立和管理,推動高新區率先實現高質量發展,切實發揮好高新區對全省創新驅動發展的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區的認定、評價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新區要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為方向,勇於改革創新,不斷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加快推動產業高端化發展,著力打造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的示範區和高質量發展的先行區。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高新區認定要按照“高”和“新”的要求,堅持創新資源要素集聚、科技經濟結合緊密、創新創業生態優良的原則,嚴格標準、規範程序、合理布局。

第五條 申請認定條件:

(一)基礎條件完備。

1.符合所在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2.符合國家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要求,用地布局集中,規模和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四至範圍明確,發展空間充分,基礎設施配套完備,產城融合規劃科學,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3.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要求,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汙染、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4.建立管委會,依法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限,實行集中精簡、靈活高效的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

(二)產業優勢突出。

1.主要經濟指標增速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2.主導產業產值占園區工業總產值比例不低於70%。

3.製定明確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所在園區工業增加值的50%以上。

4.高新技術產業增加值增速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三)創新體係完善。

1.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強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2.擁有競爭力較強的龍頭骨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和產值不低於所在縣(市、區)總量的50%,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不低於所在縣(市、區)總量的50%。

3.擁有一批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擁有5個以上科技創新人才團隊。

4.建有5個以上省級以上科技創新平台或新型研發機構。

5.建有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6.建有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體係,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高於所在省轄市、縣(市)平均值。

7.建有服務科技創新的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科技和金融結合緊密。

8.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建有長期的科技合作關係,對外科技合作和產學研合作活躍。

(四)保障措施有力。

1.所在地政府應把高新區建設作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牢固樹立創新驅動發展理念,建立與發展規劃相配套的統籌機製,出台支持高新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創新體製機製,集聚創新資源,優先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2.園區管理機構健全,設置科學精簡高效,管理職能明確,擁有高素質的管理隊伍,設有負責科技創新工作的內設機構,能為創新創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申報高新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省轄市(含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政府申請建設高新區的請示。

(二)園區發展基本情況。

(三)擬建高新區總體發展規劃(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及高新區建設實施方案。

(四)其他相關附件:

1.園區設立的有關批準文件。

2.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方麵的證明材料,關於土地利用情況的說明材料。

3.所在地政府支持科技創新和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4.擬建高新區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人才(團隊)、研發機構、創新創業載體等清單。

5.園區近三年主要經濟發展和科技創新指標。

6.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高新區認定程序:

(一)省轄市(含濟源示範區)、省直管縣(市)政府向省政府報送申請建設高新區的請示。

(二)省政府批轉省科技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統計局等部門辦理。

(三)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統計局按照職能分工提出審核意見,由省科技廳匯總。

(四)省科技廳根據審核意見,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統計局等組織專家對擬建高新區開展考察和論證,提出認定建議,並報請省政府審定。

(五)省政府審定並批複。

第三章 評 價

第八條 對高新區總體發展情況開展年度綜合評價,建立高新區爭先晉位機製。

第九條 評價工作由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科技廳應會同省統計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高新區進行評估,確保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條 評價指標體係包括創新能力、發展質量、支撐能力、綜合指標4個一級指標、16個二級指標,評價指標總權數100,對應總分數100分。

第十一條 高新區應做好指標數據的日常統計工作,統計區域範圍為高新區實際管轄麵積。

省統計局負責指標數據的采集、核準、匯總、測算,各高新區、省直有關部門應按要求向省統計局提供指標數據,並對數據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統計局審核,報省政府審定後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高新區的協調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和實施高新區總體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製定本部門促進高新區發展的實施方案,對高新區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 高新區所在地政府是高新區的領導機關,負責高新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高新區所在地政府要製定本地促進高新區發展的具體實施方案和發展規劃,提升高新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水平。

支持高新區所在地政府采取“一區多園”“托管”等模式,按照有關規定擴展高新區管轄範圍和發展空間,建立聯動發展機製。鼓勵高新區所在地政府參照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製定本地支持高新區發展的先行先試政策。

第十五條 打造高新區“高”和“新”品牌。高新區要設立統一標識,建設創新發展綜合展示平台,搭建高質量門戶網站,充分發揮各類媒體宣傳作用,不斷提升高新區社會影響力,樹立高新區創新發展形象。

第十六條 對高新區實施動態管理。將評價結果作為高新區動態管理的依據。按照高新區評價結果,優先推薦排名靠前、創新能力強、發展質量高、產業特色明顯的高新區升級為國家高新區;對評價位次上升且排名前二分之一位次的高新區在項目申報、平台建設、成果轉化等方麵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其創新發展;對評價結果位列全省後兩位的高新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連續三年評價結果位列全省後兩位的高新區按有關程序取消其高新區資格。

評價結果按幹部管理權限提供給組織部門,作為幹部實績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6〕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河南省高新區評價指標體係

2.河南省高新區評價指標說明

附件2

河南省高新區評價指標說明

1.R&D經費支出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R&D經費支出指當年高新區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用於開展研究與發展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反映高新區對研發、技術創新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

R&D經費支出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R&D經費支出總額/地區生產總值×100%

2.財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財政科技支出指當年高新區管委會財政用於支持科技活動的支出決算數,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指當年高新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進行的財政資金的支出決算數(不屬於單獨一級財政的高新區采用其所在縣〔市、區〕財政科技支出決算數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決算數)。反映高新區管理部門對科技創新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

財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財政科技支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100%

3.國家級及省級創新平台、載體、機構數量。創新平台數量指國家及省有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國際聯合實驗室、協同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質檢中心、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等的數量。

創新載體數量指國家及省相關部門認定或備案的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專業化眾創空間的數量。

創新機構數量指經國家及省認定或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數量。

以上數量反映高新區高水平科研機構集聚程度和企業孵化能力。

4.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增速及數量占法人企業數量的比重。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指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認定且有效存在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反映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集聚發展水平。

高新技術企業增速指當年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相比上一年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的增長率。反映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壯大成效。高新技術企業增速=(當年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上一年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上一年高新技術企業數量×100%

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占法人企業數量的比重反映高新區企業結構發展水平。高新技術企業數占企業總數的比重=高新技術企業數/法人企業數量×100%

5.每百戶法人企業擁有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數。反映高新區企業創新實力。

每百戶法人企業擁有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省級以上研發機構總數/(園區內法人企業數/100)

6.主導產業增加值及占規模以上工業及服務業增加值總和的比重。主導產業增加值指經省確認的主導產業規模以上企業的增加值。反映高新區主導產業的集中度和競爭實力。

主導產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及服務業增加值總和的比重=主導產業增加值/規模以上工業及服務業增加值總和×100%

7.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高新技術產業產值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產業產值。反映高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

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高新技術產業產值/工業總產值×100%

8.企業法人單位增速。反映高新區市場環境及創新創業活力水平。

企業法人單位增速=(當年實有法人企業數量/上年實有法人企業數量-1)×100%

9.單位土地產出強度及存量土地盤活比例。反映高新區經濟發展質量。

單位土地產出強度=工業總產值/園區實際開發麵積

存量土地盤活比例=盤活存量土地麵積/存量土地總麵積

10.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指每萬元工業增加值的能源消耗情況(所有能源單位均折合為噸標準煤)。反映高新區資源利用效率。

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企業能源消耗總量/(工業增加值/10000)

11.技術合同交易額及萬人從業人員技術合同交易額。技術合同交易額指企業簽訂的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總金額。反映高新區企業技術成果市場化應用程度以及技術轉化能力。

萬人從業人員技術合同交易額=技術合同交易額/(企業從業人員數/10000)

12.吸納省外技術合同交易額。指引進省外科技成果在高新區轉化的交易額。反映高新區省外科技成果運用效果。

13.萬人從業人員發明專利擁有量及企業申請PCT國際專利數量。發明專利擁有量指高新區範圍內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量。反映高新區知識產權創造能力。企業申請PCT國際專利數量指高新區企業作為第一申請人提出的PCT國際專利申請數量。反映高新區內企業技術創新國際化水平。

萬人從業人員發明專利擁有量=發明專利擁有量/(企業從業人員數/10000)

14.孵化麵積及每千平米孵化場地中在孵企業數。孵化麵積指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築麵積。在孵企業數指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經營並接受該孵化器所提供的孵化服務的企業數量。反映高新區創新創業孵化能力及孵化強度。

每千平米孵化場地中在孵企業數=在孵企業數/(孵化麵積/1000)

15.省產業集聚區考核排名變化情況。根據省級高新區在省產業集聚區考核排名中的升降情況給予加減分。反映高新區在其他考核評價中的情況。

16.特色創新工作及獎懲情況。特色創新工作指根據高新區在特色創新工作方麵取得的成效給予加分,包括創新管理體製、健全管委會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製定和完善發展規劃並能按照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下放與承接經濟管理權限、推行“一站式”服務方式、優化創新發展環境、建設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和綠色園區等各類特色園區等。反映高新區管理創新能力。

獎懲情況指根據高新區受到國家、省表彰或通報、批評、約談的情況給予加減分,包括創新工作受到國家、省表彰,主要領導違法違紀受到處理、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環保重大事故或環保攻堅排名靠後受到約談,土地使用違反規劃受到約談整改等。反映高新區建設成效和依法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