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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發布:薛中華來源:住建局時間: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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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文〔2022〕30 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5月15日

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安陽市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細則>的通知》(湯政〔2017〕9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實際情況,製定本方案。

一、搬遷目的

實施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工程,提高我縣防洪排澇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搬遷原則

依法補償、公開透明、以人為本、惠民利民。

三、搬遷範圍

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及配套設施涉及範圍,東至光明路,南至精忠路,西至鐵東路,北至政通路,具體以規劃紅線為準。

四、補償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式采用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方式采用貨幣補償一種方式。

五、安置房位置

森禾一品、天福廣場、新城國際六期。

六、選房原則

選房按照“先騰房先選房,同時騰房的抽簽決定”原則實施,被搬遷人按照騰房交驗順序,選擇安置房。

七、實施期限 

簽約騰房交驗期限為被搬遷房屋調查、認定和實測結果公布後40日內,分為三個階段:

(一)第一個階段為30天;

(二)第二個階段為5天;

(三)第三個階段為5天。

八、組織保障

縣委、縣政府成立湯陰縣水環境生態修複項目搬遷安置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負責本項目搬遷的指揮、統籌、協調工作。

九、實施單位

湯陰縣城關鎮人民政府

第二章  集體土地上住宅補償安置及獎勵

十、合法宅基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合法宅基地:

(一)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等登記、審批的宅基地;

(二)鎮政府批準的167平方米以下宅基地。

十一、合法住房

(一)有房屋權屬證書、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

(二)以下情形,雖無房屋權屬證書、合法批建手續,但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並完成騰房交驗手續的,參照合法住房補償安置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1.2008年1月1日前,在合法宅基地上一次性建成的房屋;

2.2008年1月1日後,在合法宅基地上翻建且建築麵積在合法宅基地麵積1.33倍以下的房屋。

十二、房屋補償標準

(一)合法房屋及裝修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的規定補償;

(二)合法宅基地上附著物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的規定補償;

(三)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但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騰房的,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規定標準的80%給予人工費、材料費補助。

十三、村民戶的補助

被搬遷人係村民戶的,在簽約期限內簽約騰房的,每個原狀合法宅基地補助2萬元。

非村民戶不享有該補助。

十四、安置房麵積

每戶被搬遷房屋安置房麵積依據合法宅基地麵積確定,不考慮被搬遷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一)宅基地麵積167平方米以內按1:1.2計算安置房麵積;

(二)宅基地麵積167平方米—200平方米的部分,按1:0.5計算安置房麵積;

(三)宅基地麵積大於200平方米部分不再計算安置房麵積。

十五、住房保障

每戶宅基地(未分戶、分割、出售)的麵積較小,安置房麵積(含獎勵麵積)小於120平方米的,安置房麵積為120平方米。

十六、安置房價格

安置房安置價格為1750元/平方米。

十七、安置房麵積差額結算

被搬遷人選擇安置房總麵積大於應安置總麵積的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結算差價:

(一)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優惠價3600元/平方米結算;

(二)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3800元/平方米結算。

十八、貨幣補償

(一)房屋、裝修和地上附著物按本方案第十二條的標準補償;

(二)放棄安置房或部分安置麵積的,按安置房麵積1750元/平方米予以補償。

十九、簽約騰房獎勵

根據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和騰房交驗時間,按下列標準給予簽約騰房獎勵:

(一)第一獎勵階段

按照合法宅基地麵積的10%獎勵安置房麵積和獎金(800元/平方米),且被搬遷合法房屋的補償按100%成新係數計算。宅基地麵積超出167平方米的部分不再獎勵。

以測量數據公布後第30日為獎勵基準日,每提前一天簽約騰房的按照200元/戶給予獎勵;

(二)第二獎勵階段

按照合法宅基地麵積的6%獎勵安置房麵積和獎金(500元/平方米),宅基地麵積超出167平方米的部分不再獎勵;

(三)第三獎勵階段

按照合法宅基地麵積的2%獎勵安置房麵積和獎金(200元/平方米),宅基地麵積超出167平方米的部分不再獎勵。

二十、非村民戶補償安置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對非村民戶進行補償安置:

(一)購買的合法宅基地上房屋;

(二)鎮政府、村委會書麵證明其長期實際居住;

(三)指揮部現場核實其實際居住。

第三章  國有土地上住宅補償安置及獎勵

二十一、房屋合法麵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

(一)被搬遷房屋合法麵積以及用途,以不動產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記載為準;

(二)未經登記的房屋建築麵積及用途以調查、實測和認定為準。

二十二、土地出讓金的繳納

被搬遷房屋辦理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免交土地出讓金;沒有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的,按照土地麵積補交5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

二十三、貨幣補償

被搬遷合法房屋按下列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一)八成新以上磚混結構的房屋,根據合法房屋麵積按照4000元/平方米補償;

(二)八成新以下磚混結構的房屋,根據合法房屋麵積按照3800元/平方米補償;

(三)磚木或土木結構的房屋,根據合法房屋麵積按照3500元/平方米補償。

被搬遷房屋裝修及合法院內地上附著物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的規定補償。

二十四、產權調換

國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按照建築麵積1:1安置新建的商品房,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再另行補償。同時,根據被搬遷房屋的質量現狀補交差價:

(一)八成新以上磚混結構的房屋,根據合法房屋麵積按照100元/平方米補交新舊差價;

(二)八成新以下磚混結構的房屋,根據合法房屋麵積按照200元/平方米補交新舊差價;

(三)磚木和土木結構的房屋,根據合法房屋麵積按照300元/平方米補交新舊差價。

在第一個階段簽約騰房的,免交新舊差價。

被搬遷人選擇安置房總麵積大於應安置麵積的部分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結算差價。

二十五、簽約騰房獎勵

根據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和騰房交驗時間,按下列標準給予簽約騰房獎勵:

(一)第一獎勵階段

根據合法土地麵積按照5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以測量數據公布後第30日為獎勵基準日,每提前一天簽約騰房的按照200元/戶給予獎勵;

(二)第二獎勵階段

根據合法土地麵積按照3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三)第三獎勵階段

根據合法土地麵積按照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補償安置及獎勵

二十六、住改營的認定

住宅用房實際長期用於商業經營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且房屋所有權人在第一階段簽約騰房的,經其本人申請,可以由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向城關鎮人民政府申請,報縣指揮部審核認定:

(一)實際用於商業經營性用房5年以上;

(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5年以上;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營業地點一致。

住改營房屋曾被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下達責令整改、限期改正、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二十七、住改營房屋的補償

住改營房屋除按住宅補償安置外,根據下列情形給予適當補償:

(一)主幹道臨街正在實際經營的一層自然間,按照以下標準補償:

1.政通路、向陽路段的為3000元/平方米;

2.大南街、星閣路、嶽廟街、精忠路、鐵東路段的為2000元/平方米。

(二)非主幹道臨街正在實際經營的一層自然間房屋補償標準為300-500元/平方米。

二十八、商業房屋補償

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按照評估價值進行貨幣補償。

二十九、簽約騰房獎勵

根據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和騰房交驗時間,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簽約騰房獎勵:

(一)第一獎勵階段

按被搬遷房屋評估價值的30%給予獎勵;

(二)第二獎勵階段

按被搬遷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獎勵;

(三)第三獎勵階段

按被搬遷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獎勵。

第五章  廠房搬遷補償安置及獎勵

三十、國有土地上廠房、土地補償

國有土地上的廠房與土地依法進行評估後,按照評估價值進行貨幣補償。

三十一、集體土地上廠房補償、補助與土地補償

原一次性建成的集體土地上的廠房,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非一次性建成的廠房,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規定標準的80%給予人工費、材料費補助。

被搬遷廠房所占土地為集體土地的,對村集體按照2022年集體土地征收區片地價106.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十二、簽約騰房獎勵

根據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和騰房交驗時間,按下列標準給予簽約騰房獎勵:

(一)第一獎勵階段

按照廠房(不包含土地)補償金額的30%給予獎勵。

以測量數據公布後第30日為獎勵基準日,每提前一天簽約騰房的對每個獨立場院增加獎勵500元;

(二)第二獎勵階段

按照廠房(不包含土地)補償金額的15%給予獎勵;

(三)第三獎勵階段

按照廠房(不包含土地)補償金額的10%給予獎勵。

三十三、非住宅停產停業補助

(一)停產停業補助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的;

2.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3.正在生產經營使用的房屋因搬遷確實造成了停產停業。

(二)房屋搬遷公告前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和住改營房屋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助。

(三)停產停業的補助標準

停產停業補助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計發。

第六章  其他事項

三十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計發,過渡期為六個月。

三十五、權證提交

被搬遷人在簽訂協議時,應同時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其他建房相關權證等證件。

三十六、補償款給付時間、方式

補償款與安置房價款結算餘額,由實施單位在雙方結算完畢後7個工作日支付給被搬遷人。

第七章  協議的效力與履行

三十七、協議的效力

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規定不予變更、撤銷或解除。

三十八、協議的履行

被搬遷人應當在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逾期搬遷的,不享有獎勵和優惠價購買安置房。

第八章  逾期未簽約的處理

三十九、國有土地上房屋處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一)按照評估報告確定的被搬遷房屋價值進行貨幣補償;

(二)選擇產權調換,被搬遷房屋與安置商品房按照各自的市場評估價值,結算差價,不享受優惠政策;

(三)被搬遷房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縣政府無償收回。

四十、集體土地上房屋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依法組織實施;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阻撓國家建設的,由縣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強製執行;

(三)按照湯政〔2017〕9號文件規定安置補償,不享受優惠政策。

四十一、違法建築的處理

對於違法建築,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製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強製拆除決定,由縣政府指定相關部門予以拆除。

第九章  法律責任

四十二、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三、被搬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單位、個人無故阻撓或幹擾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搬遷人偽造、塗改、非法獲得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搬遷安置補償款的;

(三)在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章  附則

四十四、本方案由縣指揮部負責解釋。對於未及事項,縣指揮部可結合實際,另行作出補充規定。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5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