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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2023〕1號 湯陰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湯陰縣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黃少華來源:湯陰縣水利局時間: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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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年3月21日成文日期2023年2月27日
發文機關湯陰縣人民政府發文字號湯政〔2023〕1號
文件狀態有效

《湯陰縣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湯陰縣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2月27日

湯陰縣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我縣水資源嚴重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用水需求不斷增長,地下水過度開發利用造成區域性超采,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等一係列生態環境問題,嚴重製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河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全麵貫徹“四水四定”(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原則,遏製地下水超采,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安陽市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係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堅持“四水四定”,把水資源作為最大剛性約束,把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河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的實際行動,結合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南水北調後續工程高質量發展和“四水同治”等重大戰略部署,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突出重點、綜合施策,從根本上解決地下水超采問題,逐步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為我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水安全保障。

(二)治理範圍。

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範圍為我縣境內南水北調總幹渠以東全部鄉鎮。

(三)治理目標。

到2025年,力爭壓減地下水超采量2509萬立方米,南水北調受水區城鎮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壓減,全縣地下水水位降幅總體趨緩。到2035年,壓減地下水超采量5803萬立方米,除分散居住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部分特殊行業用水外,其他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壓減,全縣地下水實現采補平衡、水位止跌回升。

二、治理任務

(一)持續優化水資源配置。

1.高效利用地表水和非常規水。開展河湖綜合治理,充分利用地表水,實現水係連通。結合海綿城市建設,收集利用城市雨水。加強汙水管網建設改造、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汙水資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發展改革委、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2.用足用好南水北調水。加快南水北調供水工程建設,全麵推行南水北調供水區城鄉供水一體化,擴大南水北調供水範圍。規劃建設一批南水北調調蓄工程,提高南水北調供水保障率。(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發展改革委、縣自然資源局)

3.協調解決引淇入琵水源利用問題。積極爭取上級支持,督促落實省政府引水協議和淇河水量分配方案,解決琵琶寺水庫引水問題,緩解水庫周邊和下遊農業灌溉和生態用水。(責任單位:縣水利局)

4.推進地下水水源置換。加快推進農村供水“四化”(規模化、市場化、水源地表化、城鄉一體化),將農村集中供水水源由地下水置換為南水北調水。加快建設農田水利工程,推進將農業灌溉水源由地下水置換為地表水。逐步實現城市建成區內城中村水源置換。要根據南水北調供水水廠建設進度,適時將城鎮公共供水水源由地下水置換為南水北調水。(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

5.開展河湖生態補水。加強河道綜合治理和水係連通建設,探索開展主要河流、水庫生態水量調度工作,增加河道地下水回補量。充分利用南水北調水,適時開展供水區主要河湖生態補水,修複水生態,補充地下水。(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二)強化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6.推進農業節水增效。加強農業用水定額管理、灌溉工程精細化管理。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大力推廣噴灌、微灌、管道低壓輸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等節水技術,推進高效節水灌溉規模化、集約化。優化調整種植結構,推行適水種植、量水生產,壓減農業灌溉地下水開采量。實施規模養殖場節水改造和建設,發展節水漁業。(責任單位:所屬鄉鎮政府、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

7.加快工業節水減排。推廣節水工藝和技術,推進工業節水改造。加強高耗水行業節水改造、廢水深度處理和達標再利用,實現節水增效。探索升級改造工業園區,鼓勵企業串聯用水、分質用水、一水多用、循環利用。(責任單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發展改革委、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水利局)

8.加強城鎮節水降損。加快改造地下水超采區城市供水管網,減少供水漏損,到2025年,漏損率低於9%。推進公共領域節水,完善中水收集的再利用管網,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衝洗、建築施工及生態景觀等領域優先使用再生水,到2025年,地下水超采區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超過25%。推動城鎮居民家庭節水,推廣普及節水型用水器具。(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城市管理局)

9.創新完善節水機製。在公共機構、公共建築和高耗水工業、高耗水服務業、農業灌溉、供水管網漏損控製等領域創新節水服務模式,引導實行合同節水管理。在用水企業、灌區、公共機構和節水型城市等領域開展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樹立節水先進標杆。(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發展改革委、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

(三)嚴格地下水管控。

10.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完善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製度,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要進行水資源論證。加強取水許可和計劃用水管理,嚴格實行產業準入製度,嚴格控製新建、擴建、改建高耗水項目。根據水資源布局和承載能力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發展,堅決抑製不合理用水需求。(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發展改革委、縣自然資源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

11.嚴格管理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取水許可由省水利廳審批。除應急取(排)水和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外,地下水禁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地下水限采區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加快封填城鎮自備井和農業灌溉井。按照“應關盡關、關管並重”的原則,對依法應當停止取水的地下水井、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取水戶的自備井限期封填;對成井條件好、出水穩定、水質達標的自備井予以封存,作為應急備用水源。(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13.加快建設地下水監測計量體係。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站網和監測信息共享機製,對地下水進行動態監測。加快安裝地下水取水工程計量設施,地下水年取水許可量超過5萬立方米的取水戶要安裝在線計量設施,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省水資源監控平台。管徑達到20厘米以上、具備安裝條件的農業灌溉井要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暫不具備安裝條件或管徑在20厘米以下的農業灌溉井要采用以電折水等方法計量用水量。2023年全縣基本建成較為係統、完善的地下水取水監測計量體係。(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14.深化水資源稅價改革。統籌推進水資源稅改革,優化用水結構。按照政策規定對超限額的農業生產用水征收水資源稅。推進水價形成機製改革,逐步使取用地下水的成本明顯高於使用外調水和地表水。推進落實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政策,持續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責任單位: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稅務局)

15.切實落實地下水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河南省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組織開展地下水整治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取水行為。對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違規取用地下水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責任單位:縣水利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保障。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縣級統籌落實、部門和鄉鎮協同的組織領導機製,建立工作機製,確保圓滿完成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任務。

(二)壓實工作責任。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製定落實和配合實施,細化目標任務和措施,按計劃推進各項工作。水利部門負責推進農村集中供水水源置換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推進城鎮公共供水地下水水源置換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進農業灌溉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研究製定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支持措施,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支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創新投融資和建設管理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

(四)注重宣傳引導。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強化公眾惜水護水意識,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責任感。要公布舉報電話,注重發揮媒體和社會監督作用,調動廣大群眾參與、支持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良好氛圍。

附件:全縣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目標

                              單位:萬立方米

區域

地下水超采量壓減指標

2025年

2035年

淺層

地下水

深層

地下水

合計

淺層

地下水

深層

地下水

合計

湯陰縣

2509


2509

5803


5803

合計

2509


2509

5803


5803

備注:以2020年為基準年,淺層地下水包含岩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