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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湯陰縣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王澤強來源:湯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時間: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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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市監〔2023〕111號

各鄉鎮市場監管所、各股室、大隊、中心:

現將《湯陰縣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5月10日

湯陰縣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製度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範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降低企業開辦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製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河南省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的規定》(豫政〔2014〕22號)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深化商事製度改革進一步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豫市監〔2020〕113號)、(安市監辦〔2023〕88號)要求,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湯陰縣域內登記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所是市場主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市場主體的法律文件送達地、確定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的場所。經營場所是市場主體開展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多個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為真實、合法、安全的固定場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分離登記是指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在湯陰縣域內登記管轄的,僅從事一般經營活動的,可申請辦理經營場所登記,免於分支機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進行分支機構登記。

第五條  符合分離登記的市場主體,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書》;(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三)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材料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信息申報承諾書》。首次申請增加經營場所登記的市場主體,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登記機關在換發後的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標注“一照多址”。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取消經營場所登記:(一)已不在該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二)擬辦理遷移登記,遷移後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不屬同一縣(市、區)級登記機關管轄的;(三)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七條  市場主體申請取消經營場所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書》;(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市場主體取消所有經營場所登記的,還應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取消“一照多址”標識。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或取消登記的決定,出具《經營場所登記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九條  《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書》《經營場所登記通知書》由安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製定。

第十條  已辦理“一照多址”登記的市場主體應當將營業執照置於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出具相關登記文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場所登記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將登記的經營場所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核查經營場所地址信息的真實性。經核查不在登記的地址經營的,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處理,但不作為經營異常名錄列入情形。      

第十三條  對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附件:

1.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書

2.經營場所登記通知書

附件 1.

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書

名    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    所


 

 

經營場所

 

□ 增加



 

□ 減少



聯係電話


郵政編碼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必填項)

委托權限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簽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證件複印件粘貼處,可另附)

 

本申請人和簽字人承諾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報的信息真實有效 ,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

 

                    蓋     章

                 年      月     日

注:      

1.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非公司外資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合夥企業由執行事務合夥人簽字或委派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3.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附件 2.

經營場所登記通知書

   (       ) 登字〔        〕第     號

(市場主體名稱):

  你單位提交的(增加/減少)經營場所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記。

  經營場所地址信息:

  對應所屬管區:

 

(登記機關專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