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司法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適用情形 | 實施主體 |
1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五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