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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辦〔2023〕23號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宋海燕來源:湯陰縣生態環境分局 時間: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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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辦〔2023〕23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9月28日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

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製目的

有效防範和處置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兩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工作機製和環境安全防控體係,有效實施應急措施和救援工作,控製、減少水環境汙染風險,確保“一渠清水永續北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2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河南省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河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水北調中線幹線工程河南分局突發水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安陽段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湯陰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製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兩側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預警、控製和應急處置。

因洪澇自然災害、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次生、衍生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汙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源頭控製,積極預防。構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沿線水環境風險防範體係,完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深入開展汙染源風險評估和風險隱患排查工作,強化源頭控製,做好常態監管,及時發現、控製和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持續提高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科學防範和應急處置水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屬地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沿線地方各級政府的主體責任,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程度實行分級響應,落實風險應急防控責任,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幹渠保護區環境汙染。

(3)完善機製,聯防聯控。健全南水北調生態環境保護聯防聯控工作機製和環境風險源快速排查整治機製,按照“鄉鎮負責、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快速反應”的方針,積極推進應急處置工作,確保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沿線水環境安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采用先進技術,提高裝備水平,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升應急管理、救援技術水平和指揮協調能力;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使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規範化、製度化、法治化。

1.5區域情況

1.5.1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基本情況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由鶴壁進入湯陰縣宜溝鎮大蓋族村,流經宜溝鎮、城關鎮、韓莊鎮3個鎮,由湯陰縣駙馬營村進入龍安區。在湯陰境內全長21.3公裏,工程以明渠為主,建有涵洞、管道、渡槽等設施。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共劃定麵積14.28平方公裏,其中一級水源保護區麵積1.58平方公裏,二級水源保護區麵積12.7平方公裏。根據幹渠沿線地質類型,一級保護區采用寬度從50米至120米不等,二級保護區采用寬度從150米至1200米不等。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沿線人口稠密,周邊環境複雜,存在一定程度的環境風險隱患。

1.5.2環境風險分析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麵臨的水環境汙染風險主要有危化品運輸車輛跨越渠道橋梁時發生交通事故風險、人為投毒風險、地表水汙染風險、地下水滲透汙染風險、大氣沉降汙染風險、農業麵源汙染風險、畜禽養殖風險、排汙口排汙風險、礦物油類和有毒有害產品泄露風險、垃圾堆放汙染風險、汙染物非法傾倒風險等。

1.6事件分級

根據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l.6.1特別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省或7個以上地級城市供水中斷72小時以上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總幹渠供水中斷的;

(3)確定利用核與放射性物品、傳染病病原體和危險化學品進行惡意投毒事件;

(4)因幹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5)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6)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l.6.2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5個以上地級城市供水中斷72小時以上的;

(2)因幹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3)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l.6.3較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個及以上地級城市供水中斷或嚴重影響總幹渠正常輸水48小時以上的;

(2)因幹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3)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4)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l.6.4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主要分水口門供水中斷或嚴重影響總幹渠正常輸水24小時以上的;

(2)外水入渠事件造成水質指標偏離正常監測值,水質指標有可能超過地表水Ⅱ類,並通過先期處置無法控製其進一步惡化趨勢;

(3)因幹渠水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4)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5)因幹渠水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

(6)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影響的事件。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組織體係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體係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現場指揮部組成。

湯陰縣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組織體係圖

  

2.2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2.2.1縣環境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成立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縣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應對工作。縣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必要時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

(1)在市指揮部的指導下,開展較大以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研究確定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3)領導、指揮、協調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負責發布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重要信息;

(5)審議批準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宜;

(6)向縣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7)組織、協調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調查、分析及評估等工作。

 國家、省、市已成立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指導、協調工作組的,縣指揮部在省、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領導或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對工作。

縣指揮部由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發展改革委、水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交通運輸局、衛健委、財政局、公安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民政局、氣象局、林業發展中心、畜牧發展中心、消防救援大隊、湯陰中州供水有限公司、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等部門和單位組成。

2.2.2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是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

(1)配合市指揮部開展較大以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收集、匯總、分析各相關部門一般以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及時向縣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3)組織、協調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對一般以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進行核查、認定。

(4)組織環境應急相關宣傳、培訓和演練。

(5)組織修訂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湯陰段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6)管理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

(7)組織或參與一般以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8)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現場指揮部

2.2.3.1現場指揮部職責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由縣指揮部總指揮視情況指定。縣政府組織指揮機構和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主要職責:

(1)調度人員、設備、物資,組織應急工作組、應急專家趕赴現場,指揮開展現場應急行動。

(2)通知相關部門進行汙染源排查和水質監測分析,確定汙染源和汙染程度。

(3)指揮相關部門開展現場調查取證工作,根據現場調查結果並參考專家意見,確定事件處置技術方法和工作措施。

(4)組織指揮幹渠水環境汙染區域警戒,開展汙染清消工作。

(5)負責對外組織協調、分析事件原因、報告現場處置工作相關情況。

(6)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2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工作組,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單位職責,牽頭或參與相關工作組工作。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1)應急處置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水利局、衛健委、農業農村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畜牧發展中心、消防救援大隊、湯陰中州供水有限公司、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汙染源,分析汙染途徑,明確防止汙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減輕或消除已造成的汙染;利用水利工程開展水量調度等工作;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劃定現場警戒和交通管製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明確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依法核查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線索,構成刑事犯罪的立案偵辦;對出入汙染區域車輛機械進行必要的洗消處理。

(2)應急監測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水利局、住建、衛健委、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監測方案製定、汙染物鑒別及監測分析、汙染範圍及程度研判、跟蹤監測和應急監測數據報送、應急監測報告編製等工作;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根據對受汙染的幹渠水質、取水口水質、自來水廠出廠水質的應急監測數據,分析汙染現狀、判斷事件變化趨勢,為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有關方麵的監測力量參與應急監測工作。

(3)供水保障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縣水利局、商務局、湯陰縣中州水務有限公司、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製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做好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的居民供水工作;采取調配用水、調整或關閉南水北調地表水供水水源、啟動備用地下水水源等應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指導供水單位進行深度去汙消毒處理,淨化水質,確保出廠水質達標和飲水安全;自來水停供期間,采取其他方式組織飲用水供應,維護市場穩定。

(4)應急保障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水利局、商務局、交通運輸局,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保障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5)醫學救援組:由縣衛健委牽頭,縣公安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分局,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組織指導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調集應急救援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統計死亡、中毒或受傷人數和住院治療人數;開展水汙染事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受汙染飲用水的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6)新聞宣傳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做好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收集分析社會輿情和公眾動態,加強與媒體溝通,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調查評估組:根據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具體情況,由現場指揮部指定部門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事發地鎮政府及相關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汙染損害調查,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起因、性質、責任、應急處置過程、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和分析總結。

(8)善後處置組:由縣、鎮兩級政府負責,縣生態環境分局、水利局、衛健委、農業農村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畜牧獸醫發展中心、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等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後南水北調幹渠沿線的生態修複工作,提升水源保護區環境質量;組織做好災後疾病防控工作。

(9)專家組: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織環境監測、工業管理、危化品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評估、氣象、水利水文、損害索賠等領域專家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和發展趨勢等,作出科學預測和評估,提出對策、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參考;對汙染區域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實施提供技術指導;參與製定應急監測、現場處置工作方案;指導應急隊伍實施應急處置;指導開展事後評估工作,對南水北調幹渠沿線的生態修複和恢複重建提出建議。

2.3鎮級組織指揮機構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沿線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對工作。

2.4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縣委宣傳部:負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新聞發布、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信息的接收、匯總和報送工作;統籌、調度應急力量和儲備物資,組織、調動相關單位人員、設備投入救援行動,綜合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汙染地群眾的應急救助工作。

(3)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值守,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水質監測,判明汙染物,評估汙染程度和範圍,提出處置建議;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南水北調幹渠水質汙染源排查、削減等工作;嚴密監控幹渠保護區內工業企業汙染情況,加強排汙監管,防止因企業排汙超標導致水汙染事件;依法查處影響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違法行為,開展汙染事故調查,對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提出設立和解除汙染預警的時間、區域及生態修複的意見建議。

(4)縣水利局:加強涉水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製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合理配置水資源控製相關閘壩,開展水量調度;組織落實南水北調受水區供水配套工程緊急防控措施;參與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調查、應急處置和生態恢複等工作。

(5)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調度有關供水單位做好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地居民飲用水供應工作;督促供水單位落實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啟用備用水源、水質淨化處理等應急措施;負責監督南水北調幹渠保護區內的汙水設施運行和垃圾收運。

(6)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加強對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區內種植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發展綠色農業和科學施用農藥、肥料,排查整治麵源汙染。

(7)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為事件應急救援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優先安排應急物資運輸,保障疏散人員道路通暢;對因危險化學品運輸造成的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置;配合做好汙染區域國、省幹線公路交通管製工作。

(8)縣衛健委:開展南水北調飲用水衛生應急檢測工作;負責對受汙染危害人員實施醫療救治,對可能造成疾病傳播者落實隔離措施,組織流行病學調查和相關病原體的檢測、檢查,開展防疫工作。

(9)縣財政局:負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財政資金的保障工作。

(10)縣公安局:負責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治安管理、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管理以及環境汙染犯罪案件的查處;維護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實施汙染區域交通管製,參與現場處置、搶險救援等工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汙染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強製隔離和人員緊急疏散撤離等措施,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11)縣商務局:負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時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工作。

(12)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開展由水源汙染引起的食品安全應急保障工作;加強對飲用水的加工、流通、銷售和食用安全等監督管理,維護飲用水供應市場秩序,查處供水危機期間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危害。

(13)縣發展改革委:根據縣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負責做好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調運等工作。

(14)縣民政局:協助汙染地所在鄉(鎮)做好符合條件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及其他善後工作。

(15)縣畜牧發展中心:負責加強對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區內養殖業的監督管理。

(16)林業發展中心: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和修複,完善提升南水北調中線總幹渠兩側生態廊道,鞏固幹渠沿線綠化成果。

(17)縣氣象局:負責分析氣象條件對南水北調幹渠水質安全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可能造成水汙染的氣象條件預警;提供應急處置所需氣象數據和相關資料。

(18)縣消防救援大隊:承擔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現場搶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19)湯陰中州供水有限公司:負責發布相應的停水、供水信息;南水北調幹渠發生水汙染事故時,緊急實施或調整自來水應急送水、供水方案,保障居民飲水;嚴格做好出廠水水質監測,保障飲用水安全。

(20)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南水北調幹渠環境風險源日常巡查工作,對管理範圍環境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實時關注幹渠水質狀況;對管理範圍內違法違規的禁止性行為進行勸阻、製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時,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提供明渠、箱涵、管道、倒虹吸等水工程有關資料,做好供水控製、調度分流及截汙治汙、垃圾清理、水麵漂浮物打撈等應急處置工作,有效控製水汙染事件對南水北調工程造成的影響;做好南水北調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3監測預警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3.1.1水質監測

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衛健委等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幹渠水質、水源地水質、出廠水質和水龍頭水質進行監測,加強部門信息溝通,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根據監測結果,掌握幹渠水環境狀況和汙染源排汙變化,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南水北調水質變化趨勢。

3.1.2風險評估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總幹渠沿線鎮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總幹渠兩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的日常巡查排查,各相關職能部門實施行業監督指導,結合區域地形地貌、水文特征和氣象條件等對幹渠沿線環境風險隱患進行分析、研判和評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當出現可能導致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情況時,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預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和發布權限,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信息發布

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負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

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收集、分析、研判環境風險信息。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汙可能引發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可能引發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並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通報。

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短信、當麵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內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要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製事件苗頭。針對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限製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製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對排放汙染物可能導致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監管,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措施。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標誌,加大宣傳力度,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健康防護措施等。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組織監測機構開展水質監測,掌握事態進展情況並隨時報告。做好儲水和啟用預備水源工作。

(4)引導輿論。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谘詢電話,並做好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提出防範措施建議等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部門要根據事態發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定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預警的調整、解除與預警信息發布的主體及程序相同。

4 信息處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通過互聯網、政務值班電話、6212345縣長熱線、12369生態環境舉報熱線、生態環境在線監測監控設施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南水北調早期汙染風險信息的收集和監控。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迅速向當地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隨時核實、補充並報告有關信息。

4.2事件信息核實

相關部門獲知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信息後,要立即核實事件的信息來源、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主要汙染物、監測數據、人員傷亡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等情況,並對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4.3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

4.3.1事件信息報告時限及程序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在2小時內向縣委、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在4小時內向縣委、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在4小時內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一時無法判明事件等級的,縣生態環境分局要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4.3.2事件信息報告方式與內容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信息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初報可通過電話直接報告,隨後及時補充書麵報告。報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主要汙染物、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查清事情發生、發展、變化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傳真、網絡、郵寄或麵呈等方式書麵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采用書麵報告形式,報告事件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書麵報告中應當寫明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係人及聯係方式等內容,並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對情況不清、要素不全的特別重大、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信息,以及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製,應當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應當先報告,並注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4.3.3事件信息通報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已經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接到通報的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規定報告相關事件信息。

5 應急響應

5.1響應分級

根據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根據損失情況、事件發展趨勢等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5.2響應程序

5.2.1I級、II級響應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或Ⅱ級響應,省指揮部負責啟動應急處置工作。縣政府根據省、市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上報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開展等情況。

5.2.2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由市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市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縣政府根據市應急指揮機構的部署,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上報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開展等情況。

5.2.3Ⅳ級響應

發生南水北調一般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由縣政府負責啟動Ⅳ級響應,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並視情況提出相應技術支持請求。

(1)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2)縣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研判情況,調集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5.2.4各成員單位響應

 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響應要求,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成立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2)按照部門職責實施應急救援,相關情況及時報縣指揮部;

 (3)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縣指揮部提出請求。

5.3響應措施

 接到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報告後,縣政府及各部門、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5.3.1先期處置

(1)攔蓄汙水:水利部門啟動水利設施進行攔蓄。有攔河閘壩的河道,啟動閘壩攔蓄汙水;沒有攔河閘壩的河道,組織應急力量快速設置土堰,攔蓄汙水。全麵控製水環境汙染態勢,嚴防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汙染事件的發生。

(2)確定汙染源:按照快速溯源工作程序,製定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汙染溯源監測和數據分析。

(3)切斷或控製汙染源:立即對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關閉、停產、限產、轉移等措施,迅速切斷並控製汙染源,防止汙染蔓延擴散。

(4)有效處置事故廢水:做好事故廢水、廢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事故廢水排入汙水管網的,汙水處理廠應根據進水水質在線監測調整處理工藝,保證汙水達標排放;不能經過調整工藝保證出水達標排放的,利用事故水池及管網蓄水,並責令排水企業暫停排汙。

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及時收集、保全涉及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相關證據。

5.3.2現場處置

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組織專家組分析研判事件發展趨勢,製定科學合理的應急處置工作方案,調度各級應急救援隊伍、車輛及裝備。各工作組進入應急狀態,到崗到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聽取現場有關人員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應急措施及事態發展變化等情況,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布應對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決定、命令。

(2)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轉移受到威脅和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妥善做好轉移人員的醫學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3)組織當地醫療救護力量,對傷病員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轉運重症傷病員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組織、指導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4)啟動應急處置機構,出動應急救援隊伍,調集應急救援物資(包括醫療救護品、個人防護裝備、控製和消汙物質、堵漏器材、廢水收集裝置、應急監測設備和應急交通工具等),協調各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迅速控製事態發展。

(5)協調劃定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製區,確定重點防護區,維護好現場秩序。

(6)開展現場勘查和汙染源調查,對環境風險源實施動態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汙染源有針對性地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①對於人為投毒事件,報警後應立即關閉上下遊閘門和可能影響到的分水口,控製毒物擴散範圍;根據毒物的種類、性質和總量采取恰當的清理、處置方案。

②對幹渠及保護區內的汙染物,根據其密度和溶解性的不同,采取打撈、分離、攔截、收集和沉積物清潔等處置方式。

③對因企業排汙口造成的汙染,應立即封堵排汙口;對因農村生活汙水排放引起的汙染,采取截流、收集、去汙處理等措施。

④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露、擴散造成的幹渠水體汙染事件,應立即切斷汙染源並采取閘門關閉、堆積沙袋等措施隔離汙染水體,及時投加降解吸附危險化學品的藥劑稀釋、消化、處理,達標後外排,並實時監測跟蹤了解危險化學品汙染物流向及影響區域。

⑤對因畜禽養殖或旅遊設施造成的汙染,采取設施拆除、項目關閉、廢物處置、場地清理等措施。

⑥對因農業種植引起的汙染,采取控製和減少施肥使用量、停止噴灑農藥、水質消毒稀釋等措施。

⑦對因固體廢物、垃圾堆放引起的汙染,采取收集回收、轉至廢物處理場、場地清理、隔離消毒等措施。

⑧對因工業企業造成的汙染,采取停產、限產、限排、關閉等措施,立即啟動事故水池,尾水排入汙水處理廠的企業還應立即通知汙水處理廠及時做好應對工作。事故廢水一旦流出廠區,應立即進行吸附或圍堵,防止其進入幹渠水域;事故廢水一旦進入幹渠水域,根據事件現場情況采取水質汙染應對措施,依據處理情況采取相應調度措施,並在下遊布設水質監測斷麵,跟蹤監測水質汙染狀況。

⑨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影響到供水水質的,水廠采用水淨化常規處理(加藥、混凝、沉澱和過濾)及活性炭吸附、調水稀釋、液氯回收等措施有效處置汙染物,淨化水質,保證飲水安全。

(7)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5.3.3應急監測

根據汙染源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發地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科學製定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科學合理的監測方法和監測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和監測技術人員及時開展監測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相關部門積極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和飲用水源衛生應急檢測,對水質實施不間斷跟蹤采樣。根據監測結果,通過專家谘詢和研討等方式,預測報告事件發展和汙染變化趨勢,為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3.4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發生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縣政府24小時內在官方“兩微一端”(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平台上發布事件信息,並結合事件進展持續公開信息。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時,縣政府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事件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負責。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

應當依托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媒介,采取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有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等情況。

5.3.5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社會治安管理,搞好對飲用水及其他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抬物價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救災物資存放等地點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 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有效控製,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泄漏或釋放、汙染物濃度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相關汙染物已被成功攔截、收集、清運至幹渠保護區外,不存在向幹渠水域擴散的風險隱患,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3)事件造成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有效控製或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各類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實施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防護措施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達到盡量低的水平。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確認終止時機並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由政府終止應急響應。

(2)現場指揮部向各應急工作組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跟蹤監測。

7 後期工作

7.1損害評估

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形成書麵報告。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生態恢複重建和環境修複的依據。

7.2事件調查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相關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7.3善後處置

縣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要及時製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複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根據汙染損害評估結果,確定損害賠償標準,依法依規追究事件責任方的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編製應急處置工作總體報告,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上報縣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8應急保障

8.1隊伍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及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應急專家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汙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鎮政府應當建立專業應急救援搶險隊伍,加強應急隊伍能力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保證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發生時能迅速實施搶救、排險、監測、消毒、治汙等各類應急處置。

8.2物資與資金保障

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搶險物資、設施設備的籌措、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並保障應急處置期間飲用水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有效供給。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鄉兩級政府對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8.3通信保障

參與南水北調水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所有單位需明確聯係方式,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證各級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部門及現場各應急小組之間聯絡暢通。

8.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係,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控,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8.5處置現場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保障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治安秩序。在環境應急組織機構領導下,要針對當地社情、民情,加強事發區域治安管理,視現場情況加強治安力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秩序。

8.6技術保障

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專家應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發揮應急指揮技術平台作用,提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汙染損害評估等事項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水平,為應對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有力保障。

8.7醫療衛生保障

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救治能力,強化應急檢測人員培訓,提升應急飲用水衛生檢測水平,並根據突發危機特性和應急處置需要做好疾病控製、消毒隔離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8.8宣傳、培訓與演練

加強南水北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護水保水意識;加強業務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技術人才,提高防範、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技能,開展應急演練,確保南水北調水質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

9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引發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的;

(2)存在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3)拒不執行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貪汙、挪用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5)阻礙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對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0附則

10.1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縣生態環境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幹渠沿線各鎮要結合當地實際,製定或及時修訂本級南水北調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10.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