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農業新型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增強示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輻射帶動效應,引導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結合湯陰縣的實際情況,縣農業農村局製定了《湯陰縣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湯陰縣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請有申報需求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文件要求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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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湯陰縣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湯陰縣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
湯陰縣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安陽市委辦公室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構建政策體係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實施意見》(安辦〔2019〕5號)及《安陽市示範家庭農場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為加強對縣示範家庭農場的服務和指導,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家庭農場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或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是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三)以農業收入為主,農業淨收入占家庭農場總收益的80%以上;
(四)經營規模達到當地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且相對穩定;
(五)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具有明顯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認定的示範家庭農場為符合家庭農場基本條件,並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符合有關示範要求的家庭農場。
對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信原則,實行擇優汰劣機製,動態管理。
第三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認定標準
(一)主體職業化
家庭農場注冊登記一年以上,有行業許可要求的須依法獲得相關許可。農場主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有3年以上農業生產經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過有關農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二)規模適度化
種植業:糧油集中連片規模在100畝以上,露地蔬菜達到50畝以上,設施蔬菜(含瓜果,下同)達到25畝以上;
畜牧業:生豬年出欄達到200頭以上,羊年出欄達到2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奶牛年存欄20頭以上,蛋雞存欄5000隻以上,肉雞出欄20000隻以上;
水產養殖業:規模養殖麵積達到100畝以上。
經營的土地簽訂規範流轉合同,流轉年限超過二輪承包地剩餘年限。設施農業用地手續齊全,使用規範。規模上限不超過自身經營管理和生產條件的承載力,風險可控,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較高。農場年均純收益10萬元以上。
(三)生產標準化
產地環境良好,相對集中,布局合理,農田、養殖等基礎設施完善。按照農場各項製度和生產標準進行生產,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加強動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定期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確保不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與對口的農技人員建立緊密的技術指導關係,有較高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和農機應用水平,專業化程度高。
(四)管理規範化
有必要的經營管理場所,內部管理職責分工落實到位。各項管理製度全麵,有年度目標和生產計劃,法治意識強,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且符合本場實際的生產控製措施和技術操作規程,有規範的生產(初級加工)和銷售記錄並建立檔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與核算製度,能真實反映農場生產經營狀況。
(五)經營市場化
市場營銷手段和方法紮實有效,參加各種展示展銷和產品推介會等活動,銷售渠道穩定。注冊商標或“三品”認證,推行品牌銷售,宣傳力度和市場競爭能力強。參加或組建相關的農民合作社、行業協會等社會化服務組織,示範帶動周邊農戶,引領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第五條 申報材料:
1、工商登記證明材料(副本複印件);
2、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
3、家庭農場基本情況(包括從業人員、生產類別、生產規模、技術裝備、經營狀況、家庭收入等)
4、土地流轉合同(複印件);
5、從業人員身份證明(複印件);
6、“三品一標”和注冊商標相關證明(複印件);
7、家庭農場相關製度、生產技術規程、標準,當年生產投入品采購使用情況記錄;
8、與超市、配送中心、企業存在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料(複印件);
9、獲得特色農產品、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等榮譽證明材料(複印件);
10、縣級示範家庭農場申報書;
11、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條 認定管理:
(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縣示範家庭農場的認定管理工作,對各鄉(鎮)推薦申報的縣示範家庭農場,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由縣農業主管部門發文公布。
(二)縣示範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被認定的縣示範家庭農場每年進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內容為上述認定標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縣示範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申報示範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家庭農場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並的;
3.家庭農場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4.家庭農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湯陰縣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縣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促進全縣農民合作社規範提升發展,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在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河南省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安陽市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辦法》要求,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以下簡稱“縣級示範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立,達到規定標準,並經縣級認定的農民合作社。
第三條 縣級示範社的評定,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競爭機製。
第四條 國家及省、市、縣內涉農項目、人才培養等優先支持縣級以上示範社,切實發揮示範社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標準
第五條 申報縣級示範社的農民合作社應當遵守農民合作社法律法規,並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設立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設立,工商登記注冊1年以上,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並運行良好,無不良記錄。
2、合作社成員人數50人以上,其中農民成員達到80%以上,成員年純收入比當地非成員農民年純收入高出20%以上。
3、參照農業農村部《農民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根據本社實際情況製訂本社章程,完善相關製度。
4、檔案管理完整,能夠將合作社成員情況、章程文本、會議記錄、財務收支、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等相關資料分門別類整理,妥善歸檔保管。
(二)實行民主管理
1、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健全,運轉有效。
2、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社務公開,組織運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重大決策程序合法,有完整的會議記錄。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並有完整會議記錄,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或會議簽到簿上簽名。
(三)財務管理規範
1、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製定的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製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製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係親屬不得擔任合作社的財務會計人員。
2、成員賬戶健全,成員的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餘等記錄準確清楚。
3、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各級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捐贈財產應依法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
(四)經濟實力較強
1、農民合作社年經營收入100萬元以上。
2、農民合作社有比較健全的專業服務網絡,有穩定的服務關係,成員主要生產資料購買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購買)率達70%以上。
3、合作社產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並獲得或正在爭取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產品、有機食品的認證或地理標誌認證。
4、鼓勵農民合作社推進信息化建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社務管理普遍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五)產品(服務)質量安全
1.鼓勵製定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組織成員實施標準化生產。
2.鼓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生產、包裝、儲藏、加工、運輸、銷售、服務等記錄製度,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六)社會聲譽良好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示範帶動作用強。
2.沒有發生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汙染、損害成員利益等嚴重事件,沒有行業通報批評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無不良信用記錄,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
3.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建立黨組織。
4.鼓勵對成員開展教育,弘揚互助協作、扶貧濟困、團結友愛等傳統美德,注重文化建設,社風清明。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六條 縣級示範社申報認定程序:
(一)農民合作社向所在地鄉(鎮)政府提出書麵申請,提交有關材料。
(二)鄉(鎮)政府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後正式行文,並附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向縣級主管部門推薦。
(三)縣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認定。
第七條 認定管理:
(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鄉鎮示範合作的認定管理工作,對各鄉鎮推薦申報的縣級示範社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評審,由縣農業主管部門發文公布。
(二)縣級示範社實行動態管理,被認定的縣級示範社的每年進行自查或抽查,自查和抽查內容為上述認定標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縣級示範社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申報示範社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示範社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並的;
3.示範社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4.示範社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附則
(一)本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二)本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