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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民政局關於開展全縣社會組織2023年度檢查工作的通知
發布:楊陽來源:民政局時間: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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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各業務主管單位、各社會組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等有關規定,縣民政局將開展2023年全縣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業務主管單位職責

業務主管單位在年檢中承擔的職責是:本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年檢初審職責,對主管的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本行業政策法規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審查,督促主管的社會組織及時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查材料。

二、年檢對象

2023年6月30日以前經縣民政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參加年度檢查。

三、年檢方式

采取網上填報和紙質填報相結合。

1、網上填報。自3月15日之後,社會組織登錄民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https://zwfw.mca.gov.cn/),輸入社會組織賬號密碼進行“登錄”,訪問“法人服務”的“年檢年報”,即可登入社會組織年檢(年報)係統填寫《年度報告書》。未實名注冊法人賬號的社會組織,需先注冊法人賬號,再進入“年檢年報”係統填寫《年度報告書》。

2、提交紙質材料。(1)年度檢查報告書。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完成網上填報並提交後,將年度工作報告書打印成A4大小紙質文本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社會組織印章,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出具初審結論、加蓋印章後交縣民政局。(2)財務審計報告書。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3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書一式三份,財務審計報告審計範圍應當包含2023年度全部收支(含分支機構)。(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民辦學院、幼兒園提供辦學力量許可證複印件)。(4)黨組織成立的批複文件或選派黨建指導員的相關資料(若複印件需要簽字扣章)。

四、年檢節點

1、2024年5月1日前,社會組織將年檢報告書和其它所需材料,交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並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審意見,加蓋公章並報送縣民政局;

2、2024年5月31日前,縣民政局完成審核並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檢意見;

3、2024年6月30日前,縣民政局將社會組織參加年檢情況在湯陰縣人民政府官網上向社會公示。

五、所需材料

1.《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社會組織印章、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審意見並加蓋公章;

2.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3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件一份);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

4.黨組織成立的批複文件或選派黨建指導員的相關資料。

六、年檢結果

縣民政局按照社會組織上報的年檢材料,依據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標準(見附件1、附件2),結合業務主管單位初審意見,對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根據年檢中發現的問題,對存在違規的社會組織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並提交書麵整改報告,縣民政局負責審查驗收。對審查驗收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會組織,縣民政局將視情況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連續2年不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將給予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並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注意事項

(一)社會組織要高度重視,認真準備,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在規定的時間段內報送年檢材料,對年檢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年檢報送材料截止日期為2024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報送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日內補正。

(二)根據有關規定,社會組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書,必須經“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台”網上報備。

(三)社會組織在年檢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聯係湯陰縣民政局社會工作中心。

地 址:湯陰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民政窗口(湯陰縣長虹路東段)

聯係人:楊  陽  趙誌新

聯係電話:0372-6225270

郵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標準

2、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標準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標準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社會團體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行為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民政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存在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2.未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

4.未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換屆的;

5.不按規定配備負責人,負責人違反規定超齡、超屆任職的;

6.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章程核準、負責人備案手續的;

7.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的;

8.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未按規定管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

9.未按規定製定、修改會費標準的;

10.違反社會組織管理規定收取費用的;

11.財務管理或資金、資產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

12.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13.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社會團體法人設立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淨資產為負數等情形;

14.年度工作報告書與實際不符的;

15.報送年檢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時補正的;

17.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8.2023年度因違法違規事項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

19.牽頭成立非法社會組織或者與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

20.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21.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22.違反行業協會商會任職管理辦法的;

23.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24.黨政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未履行有關手續或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

25.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26.重大活動未備案的;

27.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行為的。

社會團體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未發現社會團體存在上述違規情形或違規情節輕微已及時糾正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社會團體對存在的違規事項及時完成整改的,年檢時可以視情節從輕或者免予處理。社會團體年檢結論公布後,如發現存在影響當年年檢結論情形的,年檢結論將予以重新確定。 

附件2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標準

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內部管理規範,嚴格按照章程進行內部治理和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縣民政局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存在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罰則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未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或開展黨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3.不具備法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基本條件的,包括沒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年末淨資產為負數等情形;

4.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5.未遵守非營利活動準則的;

6.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7.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8.不按照章程規定進行活動的,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未按期進行理事、監事換屆等情形;

9.負責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超齡、超屆任職的,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負責人備案的;

10.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11.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1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13.未按時報送符合要求的年檢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對問題進行整改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15.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發放整改文書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16.財務製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7.淨資產低於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8.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9.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20.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21.設立分支機構的;

22.本年度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

23.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24.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章程行為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以上行為,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