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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政辦〔2024〕5號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陰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張誌偉來源:湯陰縣應急管理局時間: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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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7月19日成文日期2024年6月28日
發文機關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字號湯政辦〔2024〕5號
文件狀態有 效

《湯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湯陰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政策解讀

湯政辦〔2024〕5號

各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修訂後的《湯陰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28日

湯陰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係和運行機製,規範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應對自然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製機製改革的意見》《河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安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安陽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湯陰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縣級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1.4.2  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

1.4.4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係

2.1  指揮機構

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為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縣減災委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減災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與相關涉災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查評估等工作,協調落實救災救助相關事項。

由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縣減災委主任:常務副縣長。

縣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協助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縣長。

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縣應急管理局、縣審計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統計局、縣醫療保障局、縣城市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稅務局、縣氣象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豫北航空經濟協作區管委會、湯河國家濕地公園管委會、縣融媒體中心、縣國防動員事務中心、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縣林業發展中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湯陰監管支局、縣人武部、武警湯陰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紅十字會、縣科協、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湯陰車站、湯陰供電公司。

2.2  救災工作組

當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時,在縣減災委統一領導下,適時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由縣減災委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資保障、救災捐贈、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倒房重建等救災工作組,具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必要時從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按照災害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本預案工作組與其他縣級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工作組(專班)同步設置時,任務相近的工作組可結合實際予以整合,在縣減災委和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

當發生較大以上自然災害時,由所在市負責組織本區域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省、市減災委及其辦公室指導、支持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

2.2.1  綜合協調組

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發出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和終止通知;研究製定災害救助相關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議;匯總上報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依法依規對外發布災情信息;督導檢查救災工作。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城市管理局、縣氣象局、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縣人武部、武警湯陰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

2.2.2  災情管理組

主要職責:統計調查、核查評估、分析報送災情信息;派出有專家參與的災情核查工作組,現場核查評估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災區現場影像等應急測繪保障。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統計局、縣城市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氣象局、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縣林業發展中心。

2.2.3  生活救助組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政府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製定落實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相關政策措施;擬定應急期、過渡期等救災救助資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請和下撥救災救助資金;指導災區及時規範發放救災救助資金。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商務局、縣城市管理局。

2.2.4  物資保障組

主要職責:收集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向災區調運縣級救災物資;視情組織開展縣級救災物資緊急采購;申請和分撥中央、省級和市級救災物資;指導災區救災物資發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牽頭單位: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2.5  救災捐贈組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協調社會公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和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災區救災捐贈款物發放工作。

牽頭單位:縣民政局、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紅十字會。

2.2.6  安全維穩組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馳援災區;指導並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牽頭單位:縣公安局。

成員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管理局、武警湯陰中隊。

2.2.7  醫療防疫組

主要職責: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措施防止和控製傳染病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檢查、監測災區和安置點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牽頭單位: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成員單位: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城市管理局、縣紅十字會。

2.2.8  新聞宣傳組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災情和救災工作,做好救災宣傳、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融媒體中心。

2.2.9  倒房重建組

主要職責:製定災區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方案;按照程序確定補助對象,申請和下撥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指導災區規範使用補助資金。

牽頭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應急管理局。

成員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

2.3  專家委員會

縣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全縣救災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谘詢和建議,為全縣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谘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規劃、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要及時向縣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人防部門要根據需要做好人防警報設施檢修工作。縣減災委辦公室要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時,視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對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人民政府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過電視廣播、手機信息、人防通信、警報設施等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提示公眾做好防範和自救互救準備。緊急情況下,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

(3)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4)通知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預置物資並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製,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5)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6)向縣委、縣政府報告災害救助準備情況,並向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4  災情信息管理

縣應急管理局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製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製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村(社區)應當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上報鎮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要在接到災情後0.5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縣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0.5小時內進行審核、匯總,並向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對造成我縣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麵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縣應急管理局要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縣政府、市應急管理局、省應急管理廳和應急管理部。縣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市政府。

突發性自然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1.2  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應急管理局、各鎮人民政府要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製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縣應急管理局在接報後要立即向縣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災情穩定後,縣應急管理局要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特別重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4.1.3  對幹旱災害,縣應急管理局、各鎮人民政府要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2  災情核定

4.2.1  部門會商核定。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製度,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麵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2  專家小組評估。應急管理(防震減災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林業、氣象等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要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麵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4.2.3  建立救助台賬。各鎮人民政府在災情核定後,要建立完善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損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賬,為開展生活救助和恢複重建提供依據。

4.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災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發布信息。縣融媒體中心要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縣減災委或縣應急管理局要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要及時評估、核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救助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5.1  四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200戶以上、1000間或5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群眾反映強烈等,縣政府決定啟動四級響應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的,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四級響應,並向縣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協助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縣長)報告。

5.1.3  響應措施

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縣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減災委辦公室發出響應通知,組織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

(2)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災情穩定後,指導災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縣減災委辦公室。

(8)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三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強烈等,縣政府決定啟動三級響應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的,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並向縣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協助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縣長)報告。

5.2.3  響應措施

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縣減災委成員單位開展縣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減災委辦公室發出響應通知,及時組織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研究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同誌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以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上報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申請,請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財政撥款或縣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後,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縣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縣財政局審核後及時下達資金。

(5)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誌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後,指導災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縣減災委辦公室。

(10)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二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特別高、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等,縣政府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的,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常務副主任(協助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縣長)決定啟動二級響應,並向縣減災委主任(常務副縣長)報告。

5.3.3  響應措施

縣減災委組織開展縣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減災委發出響應通知,組織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地區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分析災區形勢,按照縣委、縣政府關於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災支持措施;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2)縣委、縣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誌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至少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縣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以縣政府或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上報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申請,請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財政撥款或縣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後,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縣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縣財政局審核後及時下達資金。

(5)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縣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的應急管理。縣消防救援大隊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人員、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縣人武部、武警湯陰中隊根據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8)縣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縣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麵的綜合谘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局和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協調相關部門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9)縣委宣傳部、縣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縣融媒體中心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0)以縣政府或縣減災委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誌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後,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縣減災委組織災區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一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縣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關注度特別高、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等,縣政府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的情形。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主任(常務副縣長)決定啟動一級響應,並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必要時,縣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縣減災委組織開展縣級層麵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縣減災委發出響應通知,組織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地區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2)縣委、縣政府領導帶領有關部門負責同誌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至少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縣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縣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縣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以縣政府或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名義向市政府或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上報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的申請,請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財政撥款或縣政府確定下撥救災資金後,根據災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縣應急管理局提出資金分配意見,縣財政局審核後及時下達資金。

(5)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緊急調撥縣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災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災區做好受災人員轉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縣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縣消防救援大隊調派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人員、加強安置場所消防管理。縣人武部、武警湯陰中隊根據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8)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導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縣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複、水利行業供水和各鎮應急供水工作。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縣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麵的綜合谘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局和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協調相關部門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汙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9)縣委宣傳部、縣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縣融媒體中心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0)以縣政府或縣減災委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縣應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誌願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縣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後,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縣減災委組織災區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多災易災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升級

啟動響應後,出現災情擴大、達到更高級別的響應標準時,按照相應響應程序提升響應等級。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救助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決定終止響應。

5.8  響應協同銜接

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時,相關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級別要與縣級響應級別協同銜接。

鎮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由鎮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

6  災後救助與恢複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對啟動縣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人民政府評估當地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撥付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鎮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冬春救助對象為當年遭受自然災害導致冬春臨時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縣應急管理局要於9月開始組織力量深入基層,做好需救助人員的調查、統計、評估工作,確定救助對象。

6.2.2  縣應急管理局、縣財政局審核鎮政府報送材料,組織填寫需救助人員信息,並於10月下旬將需救助情況,通過自然災害災情管理係統報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

6.2.3  根據災區政府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撥付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冬春受災人員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縣應急管理局指導各鎮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在庫救災物資調劑調撥等方式解決受災人員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縣冬春救助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複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要尊重群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縣政府要製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管理製度規範,積極發揮巨災保險等保險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製,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人員手中。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減災抗災需求因地製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低窪易澇地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縣應急管理局要根據災區人民政府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由縣政府或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名義向市政府或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

6.3.3  根據受災鎮政府的資金申請,依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災害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各鎮因災倒損住房恢複重建。

6.3.4  倒損住房恢複重建工作結束後,各鎮人民政府要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鎮上報的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縣倒損住房恢複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3.5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複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多渠道籌集資金,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資金撥付進度。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做好科學規劃、選址和用地保障工作。衛生健康、教育部門負責做好災後農村醫療機構、各類學校的恢複重建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建築材料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因災毀損房屋恢複重建補助和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對應急期救助和過渡期救助後基本生活仍存在較大困難的受災人員開展民政領域社會救助。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做好宅基地審批管理和農村戶用衛生廁所改造建設工作。水利部門負責做好供水保障。稅務部門負責重建中有關稅費減免工作。金融機構負責為受災農戶提供優惠貸款支持。

6.3.6  由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倒損住房恢複重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政府要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製,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縣政府要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要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麵需要。

7.2.2  製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提升縣級救災物資儲備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製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製,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縣級救災物資儲備由縣應急管理局提出計劃,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商縣財政局後組織采購。

7.2.4  加強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強化應急資源管理平台管理,實現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

7.2.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製度。災害發生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並在調用後給予補充或給予資金補償。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運送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的車輛免費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基礎電信企業依法保障公用通信網絡暢通、災情信息及時傳送。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要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縣級災情管理係統建設,指導各鎮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製,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縣級有關部門要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政府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係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工作經費保障。

要注重應用物聯網信息技術,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係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係,優化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縣政府要根據我縣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後,縣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維護安置點秩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紅十字會等方麵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谘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製度,建立健全覆蓋縣、鎮、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製,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製。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於衛星定位、遙感測繪、地理信息係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係統。開展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範和培訓工作。

7.7.2  配合上級部門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等方麵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製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遵守上級部門製定的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製,鼓勵開展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係,利用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有效補盲,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麵立體覆蓋。加快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係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7.8.1  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7.8.2  積極開展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安全)示範社區建設。

7.8.3  組織開展對各鎮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1.1  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幹旱、洪澇災害,台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

8.1.2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8.1.3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利、地震、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方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1.4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1.5  本預案關於救災物資的表述專指生活類救災物資。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規定給予表彰(表揚)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演練

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製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4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按照程序報縣政府審批。各鎮政府要根據本預案製定(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製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5  救助款物監管

各級財政、應急管理部門要對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有關地方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8.6  預案解釋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類型突發公共事件,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8.7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湯陰縣減災委員會關於印修訂湯陰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暫行)的通知》(湯減〔2022〕4號)同時廢止。

附件:湯陰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縣委宣傳部: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和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新聞發布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將防災減災工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程序組織縣級防災減災項目的立項審批、概算審核等工作;積極爭取救災應急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協調推進有關項目建設;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穩價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組織編製或指導各地編製災後恢複重建規劃,統籌推進重大項目實施,做好災後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規劃項目調整工作。根據縣應急管理局提出的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承擔縣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據指令按照程序調出;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糧食的調撥和供應工作。

縣教育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督促中小學、幼兒園將防災減災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內容,開展防災減災救災教育培訓、預案製定和演練工作;協助災區政府、指導災區教育係統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複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工作。

縣科技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科技創新工作,支持技術裝備研發;負責組織實施重大防災減災救災科研項目。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督促指導工業相關行業災後複工複產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公司、鐵塔公司確保通信設施安全,做好搶險救災時的應急通信、災後通信設施搶修恢複和維護等工作。請求安陽無線電中心配合做好重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障和幹擾查處工作。

縣公安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重大減災活動期間的現場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維護,以及災害期間災區社會秩序維護;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期間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調查工作;配合災區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安全暢通;依法打擊災區盜搶違法犯罪,查處製造網絡謠言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災區重點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縣公安係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縣民政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防災減災救災類社會團體開展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動員引導有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督促指導各鎮民政所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社會救助範圍;指導事發地民政所做好重大災害因災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縣司法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係統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相關立法工作。

縣財政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根據財力情況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並納入年度預算;會同縣應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災區群眾勞務輸出,維護災區外出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協助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獎勵優待、受災人員就業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縣城鄉規劃發展中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組織編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地質災害調查和評估,宣傳地質災害防災知識,指導地質災害隱患點開展臨災避險演練;負責做好災區測繪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及時上報災害信息。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對我縣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指導災區開展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安全評估、鑒定、恢複重建等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做好減災救災期間的公路、水運設施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交通暢通,開通減災救災“綠色”通道;根據減災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協調應急運輸車輛、船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緊急運輸工作;開展交通運輸領域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避險等工作;負責災後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修複工作。

縣水利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編製全縣水旱災害防禦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負責編製主要防洪水利工程的防汛應急預案及落實;負責抗旱應急水源的協調調度;負責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災減災救災對策與建議;負責對全縣防洪水利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汛情旱情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災後防洪水利設施修複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製定農業防災減災應急預案,指導全縣開展農業自然災害防災減災、抗災救災相關工作;做好蔬菜等農副產品的市場保供工作;幫助、指導受災人員開展災後生產恢複;組織調查農業災情信息及損失情況,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按照規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受災困難群眾納入監測對象實施精準幫扶,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

縣商務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和協調救災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應急救災物資儲備、供應等工作,穩定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負責組織和協調商貿、物資儲運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

縣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我縣A級旅遊景區做好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助建設A級旅遊景區應急避難場所;負責災後因災損毀文物的評估、保護和修複工作。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係統的正常運行,做好損毀設施恢複重建工作。

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製、衛生監督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因災傷病人員醫療救治、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預防控製因災傳染病疫情發生、流行;適時組織衛生應急隊伍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減災委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以及縣減災委專家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製定我縣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編製並組織實施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牽頭組織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減災能力調查評估;負責統計、發布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組織災害救助、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製;提出中央、省級、市級、縣級自然災害救災款物分配建議,承擔中央、省級、市級、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和監督使用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震情監測預報、震情趨勢判定、地震現場調查等工作;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查;協同組織抗震救災指揮調度和應急救援,參與災區民用建築物安全鑒定和災後恢複重建規劃編製;開展地震科學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救災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況和恢複重建政策落實、項目推進、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驗技術服務;負責救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供應;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督管理,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維護災區市場穩定。

縣統計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提供基礎統計數據,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配合縣減災委辦公室做好其他統計工作。

縣醫療保障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指導災區落實受災人員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

縣城市管理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依據城市管理職責,配合做好恢複重建相關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組織對災區的環境汙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提出處置方案建議並指導當地實施;掌握突發災害和疫情期間災區的生態環境狀況,指導災區做好環境保護和汙染治理工作。

縣稅務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災減災稅收優惠政策,做好全縣稅務係統防災減災相關工作。

縣氣象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預報和調查評估工作;在縣政府組織下,編製全縣氣象災害防禦規劃;開展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統籌規劃並指導監督全縣氣象監測預警設施建設;提供氣象災害防禦建議和對策,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豫北航空經濟協作區管委會、湯河國家濕地公園管委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播報救災緊急公告,向社會通報救災工作情況。

縣國防動員事務中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必要時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參與組織防空防災知識宣傳活動。

縣林業發展中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組織編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組織開展林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管理工作,指導林業草原植物檢疫執法;管理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預警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湯陰監管支局: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指導和協助做好災區保險理賠服務工作,為災後恢複重建提供資金支持;督促指導農業、農房等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依法合規做好查勘理賠等工作。

縣人武部: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發生重特大災情時,配合縣政府向安陽軍分區請求協調駐安部隊、組織民兵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武警湯陰中隊: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發生重特大災情時,按照兵力調動批準使用權限相關規定,負責組織所屬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協同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群眾。

縣消防救援大隊: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發生重特大災情時,組織我縣消防救援隊伍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鎮級消防救援站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知識科普宣傳及演練。

縣紅十字會: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協助災區開展人道主義救助;組織管理與調配紅十字會會員和誌願者參加災區傷員救治、心理疏導等現場救護;依法依規開展社會募捐活動,負責對口捐贈物資的接收、發放和管理,處理對口國際社會援助事宜,及時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參與備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縣科協: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湯陰車站: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所轄鐵路及其設施的安全和搶修工作,優先運送救災物資和搶險救援人員。

湯陰供電公司:參與防災減災救災政策、規劃的製定和貫徹落實;負責災區損毀的電力資產供電設備搶修工作,保障災區供電公司供電區域的電力供應;指導重要用戶搶修所屬電力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