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關於印發河南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個嚴禁”的通知
豫自然資發〔2024〕39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局):
《河南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十個嚴禁”》已經廳黨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8月3日
河南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十個嚴禁”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耕地的決策部署,切實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不斷完善製度、強化監管,堅決糾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使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落地見效,確保全省補充耕地數量真實、質量可靠,結合我省占補平衡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十個嚴禁”要求。
一、嚴禁違法違規開墾新增耕地。實施補充耕地項目,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統籌將鹽堿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閑置建設用地以及適宜恢複為耕地的其他農用地等各類非耕地資源作為補充耕地來源。禁止在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河道湖區、重點林區等範圍內開墾耕地;禁止在嚴重沙化、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汙染嚴重難以恢複等區域開墾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開墾耕地;主要以抽取地下水方式灌溉的區域,不得實施墾造水田項目。
二、嚴禁降低補充耕地質量標準。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嚴格落實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要求,嚴禁出現占多補少、占優補劣甚至弄虛作假等問題。實施補充耕地項目應嚴格按照設計標準施工,不得在土地平整、土壤培肥、排水灌溉等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虛增工程量,導致耕地質量低劣,不得放鬆質量監管和驗收標準。加強補充耕地選址論證,嚴禁出現不顧立地條件,片麵追求補充耕地指標數量,強行開墾耕地行為。
三、嚴禁虛假新增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補充耕地全程監管機製要求,健全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省級複核的新增耕地核實認定機製,嚴把補充耕地入庫報備關口,對未達到國土變更調查耕地標準的地塊,不得認定為新增耕地,確保入庫新增耕地真實準確。嚴禁虛假包裝項目、在已耕種的土地上造耕地行為;嚴禁將園地、林地等非耕地地類直接認定為耕地;嚴禁違規變更新增耕地二級地類,或在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中“走過場”、出具虛假核定結果、虛增補充耕地指標。
四、嚴禁違規交易補充耕地指標。跨省轄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必須通過省級交易平台進行,省級統籌指標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得出現私下協商交易指標、交易資金脫離預算管理“體外運行”“胡支亂花”等違規行為;不得濫用職權,違規插手幹預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幫助特定指標持有主體優先出售指標,或阻礙其他指標持有主體正常出售指標;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擬出售補充耕地指標真實性出具虛假核查結果。
五、嚴禁違規使用省級統籌指標。省級統籌指標原則上用於保障省級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醫療等民生工程,不得假借省級重點項目、民生工程等名義申請使用省級統籌指標,而實際用於其他一般項目。
六、嚴禁倒賣補充耕地指標套利。嚴禁社會資本方充當“指標掮客”,通過公職人員獲取內幕消息,倒賣補充耕地指標空手套利,杜絕內外勾結損公肥私、蓄意倒賣補充耕地指標等侵害國家利益行為,不得在補充耕地指標交易中收受回扣、參與分紅。
七、嚴禁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工程。嚴禁公職人員依托權力違規幹預補充耕地項目工程招投標、設租尋租、收受賄賂,或違規參與項目建設、結算虛假補充耕地工程款獲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
八、嚴禁擅自減免緩征耕地開墾費。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減免或緩征耕地開墾費,嚴禁擅自調整耕地開墾費的征收範圍和標準。
九、嚴禁挪用補充耕地調劑資金。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收益要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支出一律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全部用於耕地保護、高標準農田建設、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農民種糧補貼、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發展等,嚴禁擠占、挪用和截留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資金。
十、嚴禁違法違規占用新增耕地。補充耕地項目產生的新增耕地,應當及時公開補充耕地地塊信息,交付相關土地權利人使用,有效落實管護責任與經費,確保新增耕地穩定利用。嚴禁擅自改變新增耕地用途,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的,按違法用地論處,依法依規查處整改到位,違法問題處置到位前,先行“凍結”當地相應的儲備補充耕地指標,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涉嫌違犯黨紀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照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有關規定,堅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