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於廢止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國統字〔2024〕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各司級行政單位、在京直屬企事業單位:
國家統計局對2023年12月31日前製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麵清理。經過清理,並經國家統計局2024年第7次局常務會議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對《國家統計局關於在部分大中型企業和二級主管部門設置統計檢查員問題的複函》(國統字〔1996〕268號)、《國家統計局關於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為由拒絕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問題的批複》(國統字〔2000〕31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市轄區是否應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問題的批複》(國統函〔2001〕162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對非法人產業活動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問題的批複》(國統函〔2003〕51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對統計調查對象以保密為由拒絕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問題的批複》(國統函〔2004〕198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計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