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煙〔2024〕15號
關於印發《湯陰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各部門:
現將《湯陰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湯陰縣煙草專賣局
2024年9月25日
湯陰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煙草製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製訂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於湯陰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煙草製品零售點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煙草製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展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應具備滿足最低經營需求的基本設施條件,形成初步的經營業態。
第四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以市場為導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由湯陰縣煙草專賣局綜合考慮零售點存量、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將轄區劃分若幹市場單元,並確定市場單元零售點的指導數。
第六條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對湯陰縣轄區的市場單元和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指導數進行動態調整,以發布為準,根據轄區內的煙草製品零售點數量、盈利水平、誠信等級等因素,科學設定市場單元指導數量。零售點數量設置應當以指導數為上限,達到上限的,按照“退一進一”原則,根據排隊輪候順序依法受理。
第七條 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零售點總體布局規劃
本轄區內煙草製品零售點的總體布局規劃實行:“距離+總量+限製性條款”組合模式。
第八條 距離限製模式
在市場單元格數量調控模式基礎上,各單元格新設零售點應同時滿足間距控製標準,本轄區內的煙草製品零售點,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於30米(不受距離限製及放寬情形的除外)。
第九條 總量限製模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規劃第八條限製。
1.行政村根據市場單元指導數量,按總量限製原則設置零售點。
2.實行物業管理小區內部:每500戶(以套房數量計算)設置1個零售點。
3.特殊場所的零售點設置:
(1)汽車站、火車站、高鐵站、機場候車(機)廳內,每個候車(機)廳內可設置2個零售點。
(2)綜合性市場、專業市場內,每20間門店設置1個零售點。
(3)達到1000人以上規模的高等院校內(同一校區)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0人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4)客房達到500間以上的賓館酒店,可設置1個零售點。賓館酒店客房數量以相關機構認定的客房數量為準。
(5)封閉式旅遊景區、度假村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區)單側,按照一址一證的原則辦理。
(6)物流園區、大型建築工地、廠礦企業內,區域單元內每1000平米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1000平米可以增設1個零售點。
(7)占地500畝以上的公園、市政廣場等公共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畝可增設1個零售點。
(二)與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係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於蛋糕店、五金電料、禮品回收、童車、首飾店、按摩推拿、文化體育、音像製品、母嬰用品、寄賣典當、汽車租賃、農畜養殖、床上用品、書店、漁具、水產、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報亭、文玩、洗車、裝修材料、快遞點、藥店、油庫營業室、旅行社等),設置零售點不得超過本轄區持證商戶的1%,按照“退一進一”的原則辦理。
第三章 放寬情形
第十條 對下列情形在距離上予以放寬
(一)殘疾人、烈屬首次申領零售許可證的;
(二)大型連鎖超市(轄區內總數在30家以上的);
(三)河南老兵驛站連鎖超市有限公司門店;
(四)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經營的零售點,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五)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新辦申請在實地核查測量零售點最近間距時,不受殘疾人、烈屬、大型連鎖便利店、“老兵驛站”連鎖超市等已享受間距照顧的持證商戶限製。
第十一條 因中小學、幼兒園新建、改造導致的先店後校、先店後門等情況,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幼兒園周邊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提出變更申請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不受間距和數量的限製。
第四章 不予延續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
(一)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幼兒園周圍;
(三)經營主體發生變化的;
(四)不再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的;
(五)經營場所不再與住所相獨立的;
(六)經營場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許可時也不符合申請延續時的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要求的;
(七)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十)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不予設置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煙草製品零售點:
(一)申請人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三)申請人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一年內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經消防等職能部門認定的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卷煙汙染的;
(十)中小學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幼兒園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內不予設置零售點;可向學校、幼兒園內銷售卷煙的窗口、柵欄等情形的;
(十一)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十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製品的。
(十四)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
(十五)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的;
(十六)經營場所位於國家機關、黨政機關內部和醫療機構內部的;
(十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劃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應當與經營範圍相適應,依法取得使用權,具有合法的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屬於違法建設、危險建築、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經營場所的房屋。
第十五條 本規劃所稱“距離”是指擬從事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經營場所與參照零售點或中小學校、幼兒園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距離測量時,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離為標準,按照兩個參照點最近一側的門沿進行測量,不得穿越隔離護欄、護牆、花壇、花園、建築物等設施或禁止性道路標線)。
第十六條 本規劃所稱“中小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校”含義: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見《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頒布)。
“專門學校”: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係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劃所稱“幼兒園”指具有幼兒園性質的學前教育機構。
第十八條 本規劃所稱的“以內”、“以上”、“不低於”、“不得超過”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為保證本規劃實施後與原規定實現有效銜接過渡,本規劃實施前已有的持證商戶延續許可證時,不受本規劃第八條所規定的零售點間距控製標準限製。
本規劃實施前尚未取得許可證但已納入申請新辦證輪候係統的,兩個零售點的間距仍執行原規定兩個零售點間距不低於10米。
在本規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老規劃銜接過渡問題由湯陰縣煙草專賣局負責根據實際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 本規劃由湯陰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湯陰縣煙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湯煙〔2023〕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湯陰縣煙草製品零售點經營場所間距測量標準
2.湯陰縣市場單元布局信息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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