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火災事故救援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有效聚合社會救援資源,充分發揮職能部門優勢,提高綜合滅火救援能力,確保一旦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能夠迅速聯動社會救援力量,及時、高效、有序應對處置火災事故,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火警和應急救援分級》《河南省消防條例》《河南省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製(試行)》等。
1.3 適用範圍
我縣行政區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救援(森林草原火災除外)。
1.4 火警分級
火警由低到高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共五個等級,等級越高災情越嚴重。
1.5 響應分級
對應火警分級,由低到高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Ⅴ級五個響應等級。
1.6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把搶救遇險人員生命和確保救援人員安全放在首位,把“救人第一、科學施救”滅火救援指導思想貫徹始終,全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原則上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二級和一級火警。發生三級及以上火警,應在二級火警響應的基礎上,及時提請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發生四級及以上火警,應在三級火警響應的基礎上,及時提請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本預案啟動後,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在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履行屬地救援責任,落實各項部署指令。
——堅持統一指揮、分工協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力軍、國家隊”作用,有效聚合社會救援力量和資源,有力有序組織實施火災事故救援行動。
——堅持訓戰一致、平戰結合。牢固樹立戰鬥力標準,加強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骨幹的救援力量建設,嚴格訓練演練,強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應的備戰狀態,練就科學高效、專業精準的過硬本領,確保召之即來、戰之必勝。
2 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全縣火災事故救援組織指揮體係分為縣、鄉(鎮)兩個層級,本預案主要針對縣級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可結合轄區情況,編製修訂鄉(鎮)級火災事故救援預案,進一步明確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成員組成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設指揮長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副主任和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成員:縣委宣傳部、縣人民武裝部、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急管理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氣象局、中國移動湯陰分公司、中國聯通湯陰分公司、中國電信湯陰分公司、縣消防救援大隊、國網湯陰縣供電公司、中石化河南中原石油分公司湯陰儲備庫和武警安陽支隊湯陰中隊。
2.1.2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火災事故救援工作。
(2)組織製修訂本預案,決定啟動、調整和終止等級響應。
(3)組織、指導全縣火災事故救援聯合訓練和實戰演練工作,督促成員單位做好火災事故救援各項準備工作。
(4)掌握火災態勢發展,作出火災事故救援重大事項決策,指導成立前方、後方指揮部。
(5)統一調派縣內相關救援力量和資源,根據需要協調武警部隊、民兵參加火災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火災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調增援,並做好上級指揮部和跨區域增援力量的協調、保障工作。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見附件1。
2.2 辦事機構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平時承擔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決策命令。
(2)具體負責編製、評估、修訂《湯陰縣火災事故救援預案》。
(3)協調組織滅火救援聯合訓練和實戰演練工作。
(4)接收、匯總、研判火災事故信息,向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等級響應建議。
(5)啟動Ⅱ級及以上響應時,在縣級前方指揮部成立和到場前,調度指導火災事故救援工作,並視情調派工作組先期到場指導。
(6)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聯絡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落實響應措施,在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加救援工作。
(7)省、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介入指揮時,配合做好上級指揮部和跨區域增援力量的協調聯絡、戰勤保障等工作。
(8)完成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指揮機構
2.3.1 前方指揮部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以上響應時,成立縣級前方指揮部,設在火災救援現場。指揮長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縣長或縣委、縣政府指派的其他領導同誌擔任,副指揮長由現場消防救援隊伍職務最高的領導擔任,具體負責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成員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根據火災類型及救援需要確定),主要職責是:
(1)趕往火災現場組織指揮火災事故救援工作。
(2)研判火災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災害,製定並實施滅火救援方案。
(3)向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報告火災和救援情況,根據救援需要提出處置建議和增援請求。
(4)協調、指揮到場救援力量參加火災事故救援行動,協調、調派相關救援資源做好戰勤保障工作。
(5)完成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級前方指揮部根據救援需要,可調整所屬工作組的設立、組成及職責。
2.3.2 後方指揮部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以上火警響應時,同步成立縣級後方指揮部,設在縣消防救援大隊指揮中心。指揮長由縣委、縣政府指派的領導同誌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根據火災類型及救援需要確定)。主要職責是:
(1)根據火災救援需要,提供技術支持和輔助決策。
(2)依據縣級前方指揮部要求,協助做好現場救援各項保障,及時協調調派救援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增援。
(3)收集、匯總、上報火災及救援信息。
(4)完成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縣級後方指揮部根據救援需要,可調整所屬成員單位。
3 接警和信息報告
3.1 接警
縣消防救援機構設置指揮中心和戰備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接到火災事故報警或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火情後,應當迅速了解起火時間、地址、場所類別、著火物質、火勢蔓延、人員傷亡及被困等情況,預判火警等級。
3.2 信息報告
縣消防救援機構接警後,要根據預判火警等級,提出啟動等級響應建議,並向本級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和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報告信息。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接報後,要啟動等級響應,並及時向相關成員單位通報。相關成員單位接到通報後,要認真落實各項應對措施。
4 等級響應
4.1 Ⅰ級響應
4.1.1 啟動條件
由縣消防救援機構啟動,適用於無人員傷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燒麵積小於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或其它類火災。
4.1.2 響應措施
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含鄉鎮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企業工藝處置隊、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下同)前往處置。
4.2 Ⅱ級響應
4.2.1 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
(1)火災已造成1~2人死亡、重傷或被困;
(2)初判燃燒麵積約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3)初判燃燒麵積小於1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等火災;
(4)現場指揮員認為Ⅰ級響應到場力量不能控製的火災。
4.2.2 響應措施
在Ⅰ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進入戰時響應狀態,組織指揮火災救援工作,並增調本級救援力量增援。
(2)及時向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遠程調度指導,視情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救援工作。
4.3 Ⅲ級響應
4.3.1 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
(1)火災已造成3~5人死亡、重傷或被困;
(2)初判燃燒麵積約3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3)初判燃燒麵積約100~5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等火災;
(4)前方指揮部認為Ⅱ級響應到場力量不能控製的火災。
4.3.2 響應措施
在Ⅱ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火場,成立市級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火災救援工作。
(2)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立後方指揮部,實行實體化運轉,支持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增調火災發生地臨近地區救援力量增援,第一時間向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情況。
4.4 Ⅳ級響應
4.4.1 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及時上報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
(1)火災已造成6~9人死亡、重傷或被困;
(2)初判燃燒麵積約1000~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3)初判燃燒麵積約500~10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等火災;
(4)前方指揮部認為Ⅲ級響應到場力量不能控製的火災。
4.4.2 響應措施
在Ⅲ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火場,成立市級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火災救援工作。
(2)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立後方指揮部,實行實體化運轉,支持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視情請調省內作戰協作區或相鄰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其他救援力量增援。
(4)在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到場前實施屬地指揮,調度指揮跨區域增援力量;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到場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5 Ⅴ級響應
4.5.1 啟動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啟動,及時上報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
(1)火災已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重傷或被困;
(2)初判燃燒麵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築火災;
(3)初判燃燒麵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高層建築、地下建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特殊場所等火災;
(4)前方指揮部認為Ⅳ級響應到場力量不能控製的火災。
4.5.2 響應措施
在Ⅳ級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火場,成立市級前方指揮部,組織指揮火災救援工作。
(2)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立後方指揮部,實行實體化運轉,支持保障前方救援工作。
(3)請調省內作戰協作區或相鄰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其他救援力量增援。
(4)視情提請省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增調跨省力量增援。
(5)在上級指揮部到場前實施屬地指揮,調度指揮跨區域增援力量;上級指揮部到場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4.6 響應運行
4.6.1 響應啟動
經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後,向本級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由指揮長或授權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擔任的副指揮長宣布啟動。
4.6.2 等級調整
等級響應啟動後,原則上隻升不降,直至響應終止,調整響應等級由相應具有權限的機構負責。重大勤務、活動、節日期間,可視情提升首次響應等級。
4.6.3 響應終止
在人員營救疏散完畢、火災徹底撲滅、完成火場清理和移交後,由啟動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響應。
5 滅火救援
5.1 力量調派
5.1.1 調派程序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縣內調派時,由縣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審批權限分級負責;請調跨地市增援時,由縣人民政府或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批準。
(2)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統一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度指揮體係,由縣消防救援機構具體實施調派。
(3)成員單位及社會救援力量。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達《啟動火災事故救援等級響應的指令》(附件2)、《救援力量調度指令》(附件3),相關成員單位按要求落實等級響應措施,各牽頭部門具體負責協調、聯係、調派所屬救援力量,緊急情況下可先臨機調派出動,隨後補發書麵手續。
(4)武警部隊、民兵。由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協商縣人民武裝部、武警湯陰中隊,按有關規定辦理。
5.1.2 出動要求
各救援力量接到調派指令後,要立即集結隊伍,按要求攜帶有效救援裝備,快速安全趕往指定集結地點,行進途中按指定時間節點報告開進情況(人員、車輛、裝備、行進路線、帶隊指揮員、聯係方式等)。
5.2 火情偵察
重點偵察有無人員受到火勢威脅,人員數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護措施;燃燒物質、範圍、火勢蔓延的途徑和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消防控製中心和內部消防設施啟動及運行情況,現場有無帶電設備,是否需要切斷電源;起火建(構)築物的結構特點、毗連狀況,搶救疏散人員的通道,內攻救人滅火的路線,有無坍塌危險;有無爆炸、毒害、腐蝕、忌水、放射等危險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汙染等次生災害;有無需要保護的重點部位、重要物資及其受到火勢威脅的情況。
根據火災救援需要,公安機關共享起火單位內部監控及周邊監控設備,核查比對人員出入情況和傷亡、被困人員信息;生態環境部門配合偵檢現場有毒有害物質和影響範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共享城市自來水、燃氣管網信息,提供建築結構、消防設施等圖紙資料,調派經緯儀監測起火建築或裝置穩定情況;應急管理部門共享危險化學品單位基本情況;氣象部門提供風向、風速、氣壓、溫度、降水等天氣實況和天氣預報;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按前方指揮部要求共享相關信息,調派、操作相關專業設備。
5.3 現場警戒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負責根據火情偵察情況,先期劃定警戒區域。火災發生地公安機關負責做好現場警戒,維護現場治安,視情對周邊道路實施交通管製。
5.4 作戰指揮
5.4.1 指揮原則
(1)前方指揮部應當堅持統一指揮、逐級指揮的原則。緊急情況下,上級指揮員可以實施越級指揮,接受指揮者應當執行命令並及時向上一級指揮員報告。
(2)多支救援隊伍協同作戰時,在上級前方指揮部到場前,由火災發生地前方指揮部實施屬地指揮。上級前方指揮部到達現場後,應當實施直接指揮或者授權指揮。
(3)實行專業指揮,由消防救援機構擬製救援方案,報前方指揮部批準後,確定救援技戰術措施,組織和指揮滅火救援行動。相關成員單位要予以技術支持,分工督促任務落實。
5.4.2 指揮權限
前方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使用各種水源。
(2)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製用火用電。
(3)劃定警戒區域,實行局部交通管製。
(4)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5)為了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等。
(6)調動相關成員單位和社會救援力量、資源協助救援。
5.5 救人滅火
5.5.1 人員營救疏散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單位所屬及相鄰單位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現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機構調派指令後,要先期組織實施人員營救疏散。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到場後,應當采取內攻搜救、外圍轉移、排煙降溫等措施,優先保障遇險人員和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起火單位內部遇險人員主要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負責營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給予協同配合;起火單位周邊受火勢威脅的人員主要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力量疏散。對已營救疏散的人員應當做好登記,衛生健康機構負責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5.2 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員工及所屬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撲救,臨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到場後,負責組織實施火災撲救行動,其他救援力量要給予協同配合,盡可能控製火災蔓延、擴大,積極疏散和保護物資,最大限度減少火災損失。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切斷區域燃氣,做好區域加壓供水保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調派易燃易爆危險品企業技術人員或相關領域專家,配合采取關閥斷料、倒罐輸轉、緊急排空等工藝處置措施;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切斷或恢複區域供電;現場其他危險源由相應主管部門負責消除,為滅火行動創造有利條件。
5.6 戰勤保障
5.6.1 指揮保障
前方指揮部由縣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采取搭建指揮帳篷或就近協調房屋等措施,在接近現場、便於觀察、便於指揮、比較安全的地點成立指揮部,並設置明顯標誌。除前方指揮部外的其他救援力量結合自身人員數量、指揮架構等實際,自行實施指揮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以公網通信方式為主,各參戰救援力量內部專網通信自行負責保障。公網通信受阻時,移動、聯通、電信公司負責派出專業保障隊伍和通信設備,搶修通信設施,恢複、加強現場公網覆蓋,優先保障火災事故救援現場通信暢通,及時為火災事故現場提供通信指揮服務。
5.6.3 裝備保障
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消防救援機構及時從消防救援戰勤裝備物資儲備庫調撥裝備支援,並調派裝備技術服務隊做好裝備搶修、補給等工作。需要緊急購置泡沫、幹粉等滅火藥劑增援的,由後方指揮部負責聯係對接相關生產廠家,購置、運輸費用由縣人民政府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調派灑水車、大型工程機械、運輸車輛等支援。其他所需車輛裝備,報前方指揮部批準後統一調派。
救援車輛裝備原則上由歸屬單位負責管理、操作,緊急情況下暫借車輛裝備必須報前方指揮部批準,並及時歸還;借用單位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操作資質。
5.6.4 物資保障
火災事故發生後,優先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保障救援物資。在本級儲備物資不能滿足救援需要時,可逐級申請糧食和物資儲備機構調撥物資支援;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應當同時告知上一級人民政府。
5.6.5 生活保障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就近協調安全、可靠場所,緊急調撥、采購各類生活物資,做好一線救援人員飲食、住宿、洗浴等生活保障。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消防救援機構及時調派餐飲、宿營、淋浴等車輛,配合做好一線救援人員的生活保障。
5.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力量趕赴火場,協調開通就醫“綠色通道”,根據傷員數量、傷情嚴重等情況,采取現場急救、就近救治、轉診救治等措施實施醫療救護。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員不得下達對救援人員生命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的作戰指令。主管部門對所屬參戰救援力量的作戰安全工作負責。進入火災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經前方指揮部同意,並佩戴齊全防護裝備,嚴格遵守處置規程。前方指揮部要設立現場安全員,提前統一明確撤離信號和路線,發現危險征兆應當示警避險。參戰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當預設緊急救援小組,全力營救遇險被困的救援人員。
5.8 信息發布
負責火災事故救援處置的縣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火災事故和救援信息,並在事故救援處置過程中持續發布信息。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麵積、人員傷亡、損失情況、撲救過程等情況。重特大火災事故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在24小時內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相關信息發布工作根據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由縣委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進行。
5.9 火場清理與移交
明火撲滅後,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全麵、細致地檢查火場,徹底消滅餘火,必要時留下必需力量監護。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防止次生環境汙染。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可能發生疫情、沾染致病性細菌、病毒的現場進行防疫、消毒處置。
經檢查驗收合格後,由啟動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響應,參戰救援力量撤離歸建。撤離火場前,應當清點人數,整理裝備,恢複水源設施,向起火單位或有關部門進行移交。
5.10 後期處置
5.10.1 善後處置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遇難、受傷人員的善後和家屬撫慰工作。在火災事故救援中負傷、致殘或犧牲的救援人員,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協調優勢醫療資源實施醫療救治,並按照國家、省、市、縣相關規定給予撫恤。
5.10.2 戰評總結
堅持“每戰必評”,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要認真總結火災事故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Ⅱ級及以上響應結束後,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要及時向上一級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火災事故救援工作總結。
5.10.3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與響應等級相對應的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在火災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火災事故救援中因履職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在火災事故救援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
5.10.4 補償措施
企業專職消防隊、工藝處置隊、誌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因火災事故救援臨時征用的物資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6 保障機製
6.1 製度保障
6.1.1 工作會商製度
(1)專題聯席會商。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成員單位負責人,不定期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聯席會議。火災易發高發期,可視情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現場或視頻調度。
(2)作戰方案會商。前方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視情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救援隊伍指揮員會商火災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決策會商。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對涉及火災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決策,統一調度指揮。
6.1.2 信息共享製度
依托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119調度指揮係統,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共享道路監控、道路橋梁、供水和燃氣管網、危險化學品、氣象預警、社會救援力量等基礎信息資源,統一構建火災事故救援綜合信息平台。啟動等級響應後,前方指揮部成員單位共享實時火情和相關基礎信息資源。
6.1.3 值班值守製度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24小時駐勤戰備製度,其他成員單位和救援隊伍要明確值班調度電話,保持全天候聯絡暢通。啟動等級響應後,除參加前方指揮部和後方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員單位要進入響應狀態,明確專人擔任聯絡員,並報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1.4 督導檢查製度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對全縣火災事故救援工作進行全麵指導;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各鄉(鎮)、成員單位火災事故救援及準備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在履行自身職責的同時,按分工對各鄉(鎮)相應行業領域的火災事故救援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6.1.5 工作考核製度
火災事故救援及準備工作納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範疇,每年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成員單位職責履行情況開展實地考核。
6.2 救援隊伍和裝備物資保障
6.2.1 救援隊伍保障
要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鼓勵企事業單位、鄉鎮、農村、社會團體等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將民航、鐵路、礦山救護、衛生防疫、工程機械搶險、易燃易爆危險品、電力搶險等社會救援隊伍納入救援力量和調度指揮體係。相關主管成員單位要指導加強本行業領域社會救援隊伍建設。
6.2.2 救援資金保障
將火災事故救援基層基礎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火災事故救援所需經費由縣級財政保障。
6.2.3 救援裝備儲備
縣級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本地火災事故救援需要,建強本級消防救援戰勤裝備物資儲備庫(裝備器材庫)。
6.2.4 救援物資儲備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救援職能,儲備、更新相應救災物資。調用時由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達物資調用命令,由主管部門負責救災物資調運工作。
6.3 專家技術保障
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聘請建築、危險化學品、石油(煤)化工、通信、宣傳、醫療、供水、供電、供氣等領域專家,成立滅火救援專家組。專家組平時向各類救援隊伍提供專業谘詢和培訓指導,啟動等級響應後按要求到場或遠程輔助決策。專家的調派由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其所屬單位要支持、鼓勵專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6.4 交通運輸保障
救援力量投送方式以公路運輸為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根據火災事故救援需要,調集可利用交通運輸工具,開辟救援力量公路運輸“綠色通道”,保障快速投送、優先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適時通報道路通行情況,引導救援車輛通行,並按規定對火災發生地周圍區域實施定向、定時交通管製。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或者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麵臨的火災風險、重要救援資源或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
(4)在火災事故救援和綜合實戰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5)其他需要修訂預案的情況。
7.2 預案演練
(1)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將建立綜合實戰演練製度,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綜合實戰演練,不斷提高聯合救援能力。
(2)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要針對轄區重點單位和重點場所,加強實地熟悉和實戰演練。相關單位、場所要積極配合,不得阻礙實地熟悉和實戰演練。
(3)多種形式消防隊伍要針對本單位火災風險和特點,常態開展實戰演練。
(4)社會救援隊伍要針對本行業領域火災風險和特點,加強針對性實戰演練。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縣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啟動火災事故救援等級響應的指令
3.救援力量調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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