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製目的
為指導和規範我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的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製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提高應對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特製定本預案。
1.2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安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突發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按相關預案規定開展。
1.4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科學、高效處置,社會參與、群防群控的原則。
1.5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2.應急組織指揮體係
2.1應急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縣應急指揮部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我縣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總指揮由縣政府領導擔任(可設若幹副總指揮)。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部署,組織力量應對事件,迅速果斷作出決策。
(2)研究製定全縣應對事件的政策措施。
(3)向市政府和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接受市政府領導及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導。
(4)指導鄉鎮政府、成員單位製定應急預案,做好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經費保障等應急準備,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承辦與指揮部有關的其他任務。
2.2縣應急指揮部執行機構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縣應急指揮部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縣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成員單位應對事件。
(2)負責縣應急指揮部應急值守。
(3)收集、分析信息,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
(5)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新聞發布。
(6)組織製定(修訂)與縣應急指揮部職責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鄉(鎮)應急指揮部開展工作。
(7)負責應急指揮信息係統的建設與管理。
(8)召集專家谘詢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9)承擔縣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名單及職責見附件)要製定本部門、本係統的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可對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2.4縣應急指揮部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以聯防聯控機製為主要工作模式,縣應急指揮部成立綜合協調、防控、醫療救治、社會穩定、科研、宣傳、外事、物資保障、信息技術支撐等工作組,共同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縣委辦公室、縣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單位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日常事務;起草審核重要文稿;組織召開例會和督辦重要工作;收集、整理、上報工作信息;發布防控工作動態;做好與市政府、市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縣(區)的聯絡溝通工作;承辦其他相關事項。
(2)防控組。縣衛生健康委牽頭,縣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文廣體旅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鄭州鐵路局湯陰車站、畜牧獸醫總站、縣疾控中心、縣衛生計生監督所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製定事件防控方案並督導檢查落實;指導各鄉(鎮)做好事件監測、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和檢測、處置等工作;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重點區域協助開展事件處置工作;提出完善防控措施建議;組織妥善處置醫療廢物和廢水;統籌協調誌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防控,指導做好社區防控工作;組織落實和監督對出入縣域交通工具和人員的衛生檢疫,實現交通工具和人員的信息數據跨部門共享;嚴格做好縣際邊界交通管控工作;協調各鄉(鎮)對縣內流動人員進行管控;協調各鄉(鎮)對外省(區、市)滯留人員進行安置和管控等。
(3)醫療救治組。縣衛生健康委牽頭,縣市場監管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及縣直有關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負責落實相關診療技術方案並開展督促檢查;指導各鄉(鎮)做好醫療救治和醫療保障工作,提供醫療救治所需診斷試劑、藥品等保障;選派醫療專家或醫務人員赴重點區域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完善醫療救治措施建議等。
(4)社會穩定組。縣公安局牽頭,負責做好事發地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各種破壞防控工作的行為。
(5)科研組。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科研單位、醫療機構和企業等科研力量開展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工作;加強對外科技合作。
(6)宣傳組。縣委宣傳部牽頭,縣衛生健康委、融媒體中心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開展宣傳報道,正確引導輿論,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統籌做好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宣傳防病知識,提高群眾自我保護能力;及時收集、整理和報送輿情監測等相關信息。
(7)外事組。縣委辦公室牽頭,縣委宣傳部、縣委統戰部、縣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負責協調處理事件防控工作中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問題;根據需要,向相關省、市和地區說明我縣應對事件的防控要求和措施;向我縣涉外機構通報事件情況;協助協調國(境)外人員的有關事務。
(8)物資保障組。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縣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等單位組成。負責統籌醫療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含救災物資)保障工作,研究並協調解決重大物資保供問題,督促各鄉(鎮)、縣直各部門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並密切跟蹤進展情況,提出物資生產、市場供應等相關保障建議;如有需要依法依規募集緊缺物資;全麵掌握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的需求、生產、流通、庫存及資源保障情況,協調物資供需、生產、儲備、運輸等相關事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9)信息技術支撐組。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牽頭,縣委宣傳部、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等單位組成。負責匯集、統計、分析防控數據,為事件防控和處置提供大數據信息支撐。
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工作組進行調整。
2.5應急聯動機製
建立健全與周邊地區的信息溝通及聯動機製,共同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事件。
2.6專家谘詢委員會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本轄區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建事件專家谘詢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
(1)參與製訂、修訂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2)對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谘詢建議;
(3)對確定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措施提出建議;
(4)對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對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谘詢意見;
(6)承擔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7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是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製定相應的工作預案,開展專業技術人員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事件時,按照相應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事件監測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開展健康教育。
(2)醫療機構。負責病人診斷、治療和院內感染控製,采集檢測樣本,配合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開展病人流行病學調查,負責醫療感染相關危險因素監測和醫療廢物分類管理。
(3)院前急救機構。負責患者的現場搶救、醫療轉運及信息交接等工作;做好醫療轉運、感染防控和車輛消毒。院前急救與醫療機構要強化院前、院內救治信息溝通、共享,努力提高搶救成功率。
(4)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事件應對的衛生監督,督導檢查事件應急措施落實情況,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對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采取控製措施。
3.監測、報告、預警
3.1監測
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日常監測機構,要按照國家、省、市統一的事件監測、預警、報告要求,開展日常監測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要針對本行業、本領域所涉及的事件風險開展日常監測。
縣衛生健康委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症狀監測、實驗室監測、重點疾病的哨點監測。
縣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隱患,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衛生健康部門、各醫療衛生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教育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單位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其他單位在開展工作中,如發現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形,要及時向縣衛生健康部門通報。
(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護人員和疾病預防控製人員、鄉村醫生、個體執業醫生、學校和托幼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3.2.2報告時限和程序
責任報告單位及其他單位發現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到事件信息報告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市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及時采取措施。事件所在地縣級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1)對以下幾種情況,要立即向縣衛生健康委報告,詳細信息要於事件發生8小時內上報:能夠判定為一般以上等級事件的;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場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可能造成一般以上等級事件的。
(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每日續報該事件的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直到處置結束。
(3)對暫時無法判明性質或等級的事件要迅速核實,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等級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
3.2.3報告內容
事件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製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1)初次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涉及的地域範圍、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判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製措施等。同時對初次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
(3)結案報告。一般事件結束後3日內、較大事件結束後7日內,分別由相應級別應急指揮部或其執行機構組織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置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3.2.4網絡直報
縣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到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報告信息後,要及時審核,確保信息準確,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係統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3.3預警
3.3.1縣衛生健康部門建立事件預警預測製度,及時發現事件發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將事件控製在萌芽狀態。根據事件可能波及的範圍、對本區域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綜合評估確定、及時發布響應的預警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的預警。
3.3.2按照分級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事件的嚴重性、影響區域範圍、可控性以及所需動用資源等因素,確定分級預警的預警線指標。建立實時預警係統,實行多點觸發的自動預警提醒,準確分析判斷各種監測報告信息,及時發現異常情況或事件發生的先兆及其可能的發展變化。
3.3.3預警信息發布,原則上按照從高到低分別由縣政府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簽發。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預警建議後,應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範圍根據事件防控實際需要確定。預警信息內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發布後,應根據事件發展趨勢和變化以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建議,對原發布的預警信息及時進行調整。事件得到有效控製後,應及時解除預警。
4.響應與終止
4.1響應原則
發生事件時,縣政府要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及時啟動響應,原則上隻能逐級上調或下調應急響應級別。
對在學校、涉外或敏感場所、重點區域或全國性、全省性、區域性重大活動期間等發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製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控製事態發展。
政府接到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單位,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製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2響應分級
4.2.1一般(Ⅳ級)事件應急響應
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即開展應急響應,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患者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調查追蹤與隔離、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製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報告調查和應急處置情況,市衛生健康委快速組織專家對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2.2較大(Ⅲ級)事件應急響應
在Ⅳ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根據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成立縣應急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供應。縣政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協調開展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2.3重大(Ⅱ級)事件應急響應
在Ⅲ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縣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開展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可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采取疫區交通檢疫、減少公共娛樂活動、限製公眾聚會等措施。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和毗鄰、可能波及縣(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持。
4.2.4特別重大(Ⅰ級)事件應急響應
在Ⅱ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縣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結合我縣實際,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必要時采取停課、停工、檢疫、封鎖等緊急控製措施。
4.3響應措施
4.3.1縣政府及應急指揮部
(1)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處置需要,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3)劃定控製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劃定並宣布疫區範圍,實施相應控製措施;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新發傳染病或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時,快速通過信息技術手段確定患者活動軌跡及接觸範圍,評估事件影響後劃定控製區域;發生職業中毒事件時,根據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製區域;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汙染食品擴散波及的範圍劃定控製區域。在轉入常態化防控階段後,針對散發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區傳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單元科學精準劃定管控範圍。
(4)事件控製措施。實施分區、分級防控策略,統籌事件控製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根據區域風險評估,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和調整限製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體育比賽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產、停業、停課和指導複工、複產、複學等;采取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和設備。采取限製其他行政區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實施並明確實施主體和相應工作權限,必要時請示上一級政府同意。
(5)重點人群管控。對風險人群及時落實防控措施;對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按屬地管理原則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措施。應用“健康碼”“行程碼”等個人風險狀態識別技術對重點人群進行精準管控。
(6)交通衛生檢疫。組織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點,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指導交通站點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員防護工作,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確診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臨時隔離、留驗和向指定的機構移交,對查獲的宿主動物進行留置並向動物防疫機構移交。
(7)事件信息發布。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件基本情況、防控措施和個人防護知識等,披露信息、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同時依法做好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工作。
(8)開展群防群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部門做好衛生知識宣傳,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驗、報告和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組織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及科學防治的相關知識,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9)維護社會穩定。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保障防護用品、消殺藥品和日常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製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10)采取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2衛生健康部門
(1)在縣政府及應急指揮部領導下,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事件發展趨勢研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或調整級別的建議;組織製定事件防控技術方案和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開展病原溯源、追蹤調查,製定和調整防控措施,發布公眾健康指引;整合調度各類醫療資源,開展醫療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疾病防控、事件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及監督執法;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啟用集中醫療救治點、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
(2)縣衛生健康委組織縣級各醫療衛生健康機構開展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方案、規範標準、應急處置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對其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3)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幹預,消除公眾心理恐慌。
4.3.3醫療機構
按照規範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則收治患者,規範提供醫療救治服務,加強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製,有效降低感染發生風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提高收治率和救治率,集中專家、集中患者、集中資源、集中救治,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1)暢通急救“綠色”通道,確保各環節無縫、高效銜接。高度關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實行“一人一策”,提高搶救成功率。
(2)啟動應急床位緊急騰空、擴充程序,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符合要求的應急床位,滿足批量傷病員集中收治需要。
(3)對已接收但超出容納和救治能力的傷病員、需轉送到指定醫療機構救治的傳染病患者,由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分流。原則上危重症患者、兒童、孕婦等特殊患者要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集中收治。
(4)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製度,對就診人員進行體溫監測、實名登記等,指導其填報旅居史、接觸史等流行病學信息,並對填報的信息進行甄別、評估。對疑似傳染病患者,要立即按照相關規範采取隔離等醫學觀察措施。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攜帶者要及時轉送至傳染病專科醫院或定點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對受汙染的物體、環境等實施終末清潔消毒。
4.3.4疾病預防控製機構
堅持邊調查、邊控製原則,現場工作步驟和重點可根據現場性質、特點進行必要調整;根據需要與當地相關機構或人員等組成聯合工作組,在當地政府或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盡快製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對事件關聯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製措施;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3)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采集足量的標本,開展檢測工作,查找致病原因。
(4)按照防控技術方案要求對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和培訓。
(5)編製防疫(病)知識技能等科普信息和宣傳資料,開展健康教育。
4.3.5其他部門
成員單位相關部門主動按照職責開展防控工作,完成由縣政府或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4.3.6非事件發生地
未發生事件要根據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事件發展趨勢,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的風險評估和趨勢判斷。
(2)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製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製工作。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落實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排部署,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縣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發生事件鄉(鎮)的應急處置工作。
4.4響應調整
根據不同類別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要及時上調響應級別;對影響範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要相應下調響應級別。
當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比較嚴重,超出我縣自身控製能力,需要市或省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縣應急指揮部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後,按規定上報市委、市政府。
4.5響應終止
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1—2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應當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較大事件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市政府報告(備案)。
一般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備案)。
縣衛生健康委要及時組織專家對事件應急響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後處置
5.1恢複生產
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製性措施,恢複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調查與評估
(1)事件結束後,縣政府組織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經過、現場調查處置概況、患者救治情況、衛生學評價、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2)縣政府對事件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
(3)審計等部門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4)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社會救助
(1)民政部門對因事件造成生活困難人員,及時給予臨時救助;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或特困人員保障範圍,保障群眾基本生活。
(2)紅十字會、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3)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法律援助力量,依法審查受理請求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且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事件涉及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
(4)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心理谘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幹預工作。
5.4獎勵撫恤
縣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對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工傷、撫恤或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5.5責任追究
對在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調查、控製、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不遵守有關規定、不配合或拒不執行應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5.6征用補償
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縣政府要組織成員單位有關部門對在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的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給予合理補償。
6.保障措施
6.1技術保障
6.1.1信息係統
各成員單位有關部門要將大數據、人工智能、互聯網和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等信息技術應用於事件應急處置,在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病原溯源、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和重點人員追蹤排查、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麵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6.1.2專業機構
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製體係,提高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健康教育、科研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醫療救治體係,強化急救、傳染病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輻射救治、創(燒)傷救治、心理危機幹預能力。
6.1.3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縣衛生健康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製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高效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6.2經費和物資保障
6.2.1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落實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和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中核定的要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中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遇有特別重大事件,經縣政府批準後使用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使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2.2物資保障
財政部門要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對市場供應充足的衛生應急物資可采用資金儲備形式,對較為稀缺的衛生應急物資采用實物儲備形式,常用的衛生應急物資由縣衛生健康委(或指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適量實物儲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根據需要對部分衛生應急物資進行生產能力儲備。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製定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防護用品等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責任單位等。
儲備責任單位要根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加強儲備物資管理,完善儲備物資接收、保管、養護、補充、調用、歸還、更新、報廢等製度。
6.3通信和交通保障
通信保障部門要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調度、放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車輛,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4科研和交流
科技及有關部門要有計劃地組織科研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等優勢科研力量,開展與應對事件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相關部門要在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與相關國內組織、機構開展合作,提高事件應對能力和水平。
6.5應急演練
縣應急指揮部執行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各類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原則,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和總結。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各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7.附則
7.1名詞術語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汙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數眾多或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5)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6)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7.2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縣級成員單位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預案規定,製定本部門應急預案。
各鄉(鎮)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組織製定本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縣衛生健康委備案。
7.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附件
湯陰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1.縣委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
2.縣委宣傳部、縣融媒體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媒體對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報道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研究提出新聞發布方案,正確引導輿論;組織新聞單位開展相關防病知識宣傳;加強輿情信息監測和收集,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及時澄清事實、解疑釋惑,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采訪,主動回應群眾關切。負責網上巡查監測,關注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上輿情,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對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上輿情進行分析研判,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網上輿情應對處置工作;加強公共衛生防護科普知識網上宣傳。
3.縣委統戰部:負責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涉及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的處置工作;做好對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的教育引導工作,及時報送工作信息,應對和處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輿情;指導做好宗教領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4.縣人民武裝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縣內駐軍、預備役部隊和民兵聯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5.縣發展改革委:負責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監測預警,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價格調控工作;協調調撥應急救災帳篷、折疊床等相應應急物資支援應急處置工作;在落實防控措施前提下,協調推進全縣各類企業複工複產;參與製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控製規劃。
6.縣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處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經費,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資金;保障衛生應急體係和能力建設、衛生應急隊伍培訓演練、防控知識宣傳、應急信息係統建設和維護、物資儲備、聯防聯控等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治定點醫院、衛生應急專家團隊、誌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儲備資金;製定保障防治經費等相關政策;組織做好相關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7.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所需藥品、設備、防護用品等產能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製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等。負責組織高校、科研單位、醫療機構、企業等優勢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控技術科研攻關,解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製等重大科技問題;開展防控科普工作,傳播防疫科普知識;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8.縣公安局:負責密切關注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做好應對工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追蹤管理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對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製隔離治療措施,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理;做好拘留所、看守所和強製隔離戒毒所等特殊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根據需要進行交通管製,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運輸車輛通行。
9.縣民政局:負責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民政領域社會救助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低保、特困等民政領域社會救助範圍;指導縣級民政部門做好慈善捐贈監督管理工作,推動慈善組織依法有序開展慈善活動,指導監督慈善組織切實加強慈善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做好慈善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做好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的火化及其他善後工作;做好福利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10.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並指導其落實預防控製措施;組織做好在校、在園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自我防護及心理危機幹預工作;指導各鄉(鎮)教育部門、學校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追蹤管理與本係統、單位有關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期間主辦的集中考試、現場賽事等人群聚集活動的組織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縣級教育部門、直屬單位和有關高校轉發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實施停課管理並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11.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製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職稱評聘、先進表彰等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關於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臨時性工作補助政策。
1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落實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措施,抓好封閉式管理等措施落實和建築從業人員的自我防護;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轉發預警信息。
13.縣交通運輸局:協調有關道路運輸企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處置大規模人員及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運送工作;督促有關企業配合落實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防控措施,並及時移交有關部門,防止危害因素通過交通工具擴散;優先放行衛生應急車輛和人員,並根據需要開設衛生應急救援交通“綠色”通道,協助做好大規模標本的緊急運送工作;指導運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共交通工具采取必要的人員限流和防護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在交通場站播發預警信息。
14.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品的市場監測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不脫銷、不斷供;與衛生健康等部門協調做好對本部門主辦的有關經貿活動參加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及跨境商貿物資的檢疫措施落實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商場等相關單位轉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15.縣文化廣電體育旅遊局:組織協調涉及旅遊行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製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旅遊團隊中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組織做好對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旅遊團隊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跨地區傳播擴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旅遊行業有關單位轉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
16.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製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製措施,並進行督促檢查;根據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出應急藥品、疫苗、醫療器械、防護用品品種目錄和數量。
17.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做好烈士評定相關工作;按照《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規定,依法對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進行複核;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有重大突出表現的退役軍人進行表彰。
18.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社會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積極發揮安委辦職能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推動有關部門組織企業安全有序複工複產。
19.縣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相關市場,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開展價格監督檢查,保持物價穩定;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中藥製劑緊急審批和區域調劑應用進行指導。
20.縣醫療保障局:負責依法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傷病員的醫保費用結算等相關保障工作;做好公立醫療機構有關藥品、試劑、耗材的招標、采購、使用工作,保持相關醫療服務價格穩定。
21.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及防控措施要求,適時做好高、中風險國家(地區)在湯、返湯人員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數據分析材料向縣應急指揮機構報送,協助相關部門追蹤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病院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高危人群,為防疫、複工、複產、複學、出行、購物、政務等提供便利。
22.縣生態環境分局: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汙染,依照法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監督指導醫療廢棄物和醫療廢水收集、處理工作。
23.縣畜牧獸醫總站:負責與人類密切接觸陸生野生動物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並及時上報監測信息;組織(配合)做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陸生野生動物傳播傳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動物養殖等生產經營主體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做好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強對畜禽疫情的跟蹤監測和流調工作,及時通報結果。
24.鄭州鐵路局湯陰車站:負責鐵路車站、列車及司乘人員的防疫措施落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防治藥品和器械等應急物資、有關標本鐵路運輸暢通,組織做好事件發生地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具體應急響應措施,配合有關機構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開展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引發傳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鐵路乘客播發預警信息。
25.縣紅十字會、慈善總會: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宣傳、普及、培訓;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情況,適時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26.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心理谘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幹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