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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5〕2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分局時間: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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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百得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MA3X7PA53T

地址:安陽市湯陰縣新型材料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王勝鍇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4年11月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10月22日湯陰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湯陰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Ⅱ級響應)特別管控的通知》,依據文件要求,湯陰縣於2024年10月22日18時實施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實施特別管控。安陽市百得精細化工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規定其橙色預警管控要求為:限產百分之五十,生產線15條,停產8條;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國五及以下重型燃氣貨車進行運輸,停止使用國三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作業。

2024年10月25日,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專業16組對你單位重汙染天氣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經現場調閱視頻監控發現,你單位2024年10月25日8時-10時,灌裝工序全自動氣霧劑生產裝置9條生產線仍然正常生產和排放汙染物。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複印件;《排汙許可證》複印件;《湯陰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Ⅱ級響應)特別管控的通知》;安陽市百得精細化工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用工、生產記錄;生產場景監控畫麵截圖;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示意圖;企業劃分標準;其他證據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11月15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4〕49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製排放汙染物措施。

2024年11月16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經按照要求整改完畢。

2025年1月2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1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你單位於2025年1月3日提出申辯:2024年10月25日,因為2條生產線設備出現故障維修,正在調試維修,現場維修設備時員工停線不及時,造成錯開、多開2條生產線。管理人員發現問題後,立即責令員工停產。因多開的2條生產線處於調試狀態,產量小且及時主動停產,對環境危害小,沒有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所以請求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限製排放汙染物案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汙單位應當遵守排汙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汙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製度,嚴格控製汙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製排放汙染物。”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時段,內容: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排汙狀態,內容:超限製範圍10%以上20%以下,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汙染物類別,內容: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裁量等級:4,裁量因素:小時煙氣流量,內容:1萬標立方米以上10萬標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重點管理,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小型企業,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受到同類處罰1次,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3,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8,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4,3,3,2,1,3,1],處罰金額(X):96875,代入公式:96875=50000+(200000-50000)×[(3/5)²+(2²+4²+3²+3²+2²+1²+3²+1²)/(5²×8)]×50%,裁量金額:96875元。

依據《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裁量基準確定處罰金額後,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內容,綜合考量,依照本規則(可以)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三)從輕處罰情形2.單位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之規定,裁定罰款金額從輕5%,確定最終裁量金額:96875×(1-5%)=92031元(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限製排放汙染物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從輕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從輕罰款玖萬貳仟零叁拾壹元整,即92031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與我局聯係開具罰款票據事宜,聯係電話:0372-6296806。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