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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5〕1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分局時間: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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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陰縣暢通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MA40HWJ80Y

地址:宜溝鎮李朱二路與中原路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筱毓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4年12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12月底在大氣監督幫扶係統上發現湯陰縣暢通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問題:2024年10月30日環保部幫扶組在你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水泥混凝土生產線、水泥穩定土生產線均處於停產狀態,瀝青混凝土生產線正在生產,瀝青混凝土生產線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噴淋塔正在運行,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設備由於線路短路,導致斷電無法運行。你單位瀝青混凝土生產線在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使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汙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照片;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照片;環評審批和驗收文件;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1月3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1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按照規定啟用汙染防治設施。2025年1月3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經按照責改要求整改完畢。

2025年1月3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2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你單位在法定的期限內未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裁量等級:4,裁量因素:涉及行業,內容:塗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生產和服務活動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登記管理,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4,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8,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1,1,1,1,1,1,1],處罰金額(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終裁量金額:82550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809房間】處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