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嘉赫(湯陰縣)包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MA9MK1MU05
地址:河南省安陽市湯陰縣伏道鎮陽光大道與興隆路交叉口東北角88號
法定代表人:宋誌軍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4年11月10日--11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11月8日湯陰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實施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II級響應)特別管控的通知[湯環委辦(2024)29號]》,你單位已收到以上文件。依據文件要求,湯陰縣於2024年11月8日晚18時實施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實施特別管控。你單位《2024-2025年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規定橙色預警管控要求為:供墨、印刷、覆膜、複合、清洗工序停產、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進行運輸。2024年11月10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在配合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對你公司重汙染天氣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印刷機、釘糊機正常生產,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未執行管控要求。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嘉赫(湯陰縣)包裝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0日車間生產視頻、照片、生產記錄單;嘉赫(湯陰縣)包裝有限公司管控公示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驗收(內容摘錄);排汙許可證(內容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法人身份證、被授權人身份證、工作人員花名冊、企業營業額證明;湯陰縣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II級響應)特別管控的通知》、安陽市生態環境局《關於違反重汙染天氣應急管控行為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嘉赫(湯陰縣)包裝有限公司2024-2025年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等文件。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4年11月18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4〕45號),責令你單位立即按照“一廠一策”實施方案要求執行管控措施。2024年11月21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整改到位。
2024年12月3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4〕57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於2024年12月5日提交陳述申辯材料,主要訴求是從輕處罰,理由是:1、認識到錯誤,配合調查工作,積極主動整改;2、企業為小微企業,使用的是水性油墨,違法行為輕微。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停止排放汙染物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汙單位應當遵守排汙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汙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製度,嚴格控製汙染物排放。”的規定。
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製排放汙染物。”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排汙許可管理類(8號),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時段,內容:重汙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排汙狀態,內容:超限製範圍50%以上或未停止,裁量等級:5,裁量因素:汙染物類別,內容: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汙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簡化管理,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該企業違反管控違法生產持續約10分鍾,裁量因素:小時煙氣流量無法取值,該項不取。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3,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7,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5、3、1、1、1、1、1],處罰金額(X):93714,代入公式:93714=50000.0+(200000.0-50000.0)×[(3/5)²+(5²+3²+1²+1²+1²+1²+1²)/5²×7]×50%,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應處罰金額:93714.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及《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第八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裁量基準確定處罰金額後,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內容,綜合考量,依照本規則(可以)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三)從輕處罰情形:單位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經集體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停止排放汙染物違法行為作出以下從輕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從輕處罰款捌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整(89028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交款賬戶: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後,請與我局聯係開具罰款票據事宜,聯係電話:0372-6296806。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