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陰縣昌海工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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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湯陰縣古賢鎮迎賓路與福壽路交叉口西北方位
法定代表人:李誌華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2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北車間內東部新建設橡膠助劑ETU(乙撐硫脲)項目,現場檢查時未生產。該項目於6月初開始建設,6月底建成,建設有反應釜1台、碳鋼計量罐2個、錘式粉碎機1台。項目總投資114200元。於2024年7月18日、7月23日、8月3日進行了生產。該項目依法應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你單位在未報批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並投入生產使用。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廠房租賃合同複印件、設備購買合同及收據複印件、生產記錄複印件、汙防設施運行記錄複印件、新增設備現場拍攝照片、現場勘察示意圖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4月14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14-2-號),責令你單位停止生產,待補辦環評手續後,方可恢複生產。2025年2月28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4月19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14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項目建設情況,內容: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報批環評文件,裁量等級:5,裁量因素: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內容:報告書(鋼鐵、火電、危廢集中處置、化工、電鍍、皮革、造紙、製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礦山開采項目等)(重點管理)單位),裁量等級:5,裁量因素:項目建設地點,內容:不符合環境功能規劃,但不在保護區內,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571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1142,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5,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5,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5,2,2,1,1],處罰金額(X):4066元,代入公式:4066=1142+(5710-1142)x[(5/5)²+(5²+2²+2²+1²+1²)/(5²x5)]x50%最終裁量金額:4066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擅自開工建設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肆仟零陸拾陸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與我局聯係開具罰款票據事宜,聯係電話:0372-6296806。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