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如下: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建設部令第162號)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2.《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麵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麵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麵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麵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麵通知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複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