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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5〕17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分局時間: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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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23環罰決字〔2025〕17號

企業名稱:河南嘉盛服飾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551625744B

地址:湯陰縣產業集聚區(伏道)

法定代表人:潘誌陽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5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5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單位手版印花正在生產,自動橢圓機未生產,配套的印花VOCs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現場開啟時由於線路故障未能開啟。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車間手版印花正常生產照片、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電源開關無法開啟照片視頻、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未開啟照片、企業情況說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及驗收手續(內容摘錄);排汙許可登記回執;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被委托人人身份證複印件、河南嘉盛服飾有限公司2025年5月8日生產記錄、員工花名冊等材料。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5月22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19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確保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2025年5月27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現場你單位正常生產,配套的印花VOCs廢氣治理設施已維修並正常運行,該違法問題已完成整改。2025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17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於2025年6月2日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我局於2025年6月3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豫0523環聽通字〔2025〕3號),並於2025年6月12日在安陽市生態環境局湯陰縣分局七樓會議室召開聽證會。你單位聽證訴求為免於處罰,主要理由:1、違法行為為客觀突發,主觀無故意;2、違法行為時間短且未造成危害後果;3、主動整改。聽證會認為你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執法人員檢查時你單位VOC治理設施未運行是事實,該設施是你單位唯一的、主要的汙染防治設施。2、你單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停運時間極短且未造成危害後果。原因一是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要求你單位提供治理設施運行台賬,當時你單位未能提供。原因二聽證會上你單位提供的“設備設施台賬本”僅有兩頁紙,係在聽證過程中補充提供,且記錄時間不連續,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3、你單位係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VOC治理設施未運行的違法事實後才整改,並非主動整改。基於以上原因,聽證會要求你單位補充以下證據:第一,2025年1月到6月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記錄;第二,提供你單位汙染防治設施巡檢記錄、範圍及應急管理方案;第三,提供你單位4月下旬和5月份的用電量。

你單位未按要求補充以上相關材料,無法證明你單位聽證訴求的合法性,聽證會對於你單位申辯質證理由不予認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裁量等級:4,裁量因素:涉及行業,內容:塗裝、印刷、包裝、黏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生產和服務活動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登記管理,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4,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8,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1,1,1,1,1,1,1],處罰金額(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x[(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最終裁量金額:82550元。

經集體研究,我局決定對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整(82550)。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繳款賬戶: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後,請與我局聯係開具罰款票據事宜,聯係電話:0372-6296806。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