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發改辦〔2025〕48號
各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我縣營商環境,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重塑良好信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以及《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立失信行為信用修複提醒機製(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圍繞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高質量發展,聚焦解決失信主體對信用修複政策不知曉、不會用等問題,建立健全失信行為信用修複提醒機製。本機製自2025年4月起試行,試行期間,各部門要密切關注國家相關政策動態,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創新,為後續機製的修訂完善積累經驗。後續將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我縣信用體係建設需求,對本機製進行修訂優化,推動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依規履行信用修複提醒職責,引導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提升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為建設自信自豪幸福湯陰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工作任務
(一)規範行政處罰信用修複提醒
1.“三書同達”告知信用修複權利:各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經辦人在依據《關於推廣實施涉企行政處罰“三書同達”製度的通知》,以“三書同達”模式進行行政處罰時,要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向企業送達《行政合規建議書》《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主動告知書》。《行政合規建議書》對企業內部管理製度提出合法合規建議;《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主動告知書》明確告知企業該行政處罰信息將被公示的網站、失信行為類型、最短公示期、修複流程等內容,確保企業充分知曉自身享有的信用修複權利及應履行的相關義務。
2.公示期滿前回訪督促履行義務: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經辦人或機關指定的工作人員(信用修複專員),應在案件最短公示期滿前七個工作日,通過電話、短信、郵件或實地走訪等方式回訪企業,了解企業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情況,督促其盡快履行相關義務,包括繳納罰款、糾正違法行為等,以便在最短公示期滿後能夠及時修複缺失的信用信息。對於企業在履行義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給予指導和幫助。
3.公示期滿後主動指導協助修複:在案件最短公示期滿後,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經辦人或信用修複專員要主動介入,對已滿足信用修複條件的企業,依據《失信行為糾正後的信用信息修複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指導企業準備信用修複申請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證明書》、《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申請表》(可使用罰款繳納電子發票或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的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證明代替)、《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承諾書》等,並協助企業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交信用修複申請,跟蹤申請審核進度,及時解決企業在信用修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信用修複工作順利完成。
4.對未滿足修複條件企業持續提醒:對於最短公示期滿,尚未履行相關義務,不滿足修複條件的企業,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經辦人或信用修複專員要再次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並告知企業在履行義務、滿足修複條件後,可隨時聯係執法機關申請信用修複指導和協助。同時,要加強對企業的跟蹤監管,督促企業盡快糾正失信行為,為信用修複創造條件。
5.試點創新提醒方式:在試行期間,選取部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信用修複提醒方式創新試點,探索利用人工智能語音通知、微信小程序推送等新型數字化手段,提升提醒工作的便捷性與實效性,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為機製優化提供參考。
(二)加強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複提醒
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複,指法院依法依規對失信被執行人失信名單的屏蔽、失信時限的縮短和限製消費(按照上級要求聯合懲戒)的解除。
縣人民法院要將失信被執行人納入專項治理和信用修複提醒台賬進行動態管理。通過短信、電話、郵寄函件等方式向失信被執行人發送信用修複提醒函,告知其信用修複的條件、流程,強調不及時修複信用將對其造成的不良影響,鼓勵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信用修複。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及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情況和信用修複進展情況通報給其他聯合懲戒部門,推動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複工作協同推進。在試行期間,可探索與金融機構、社區等單位、組織合作,形成多方參與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複引導機製。
(三)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信用修複提醒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信用修複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市場主體提前移出。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規定,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市場主體,在名單公示期滿前,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河南)、部門網站等渠道發布信用修複提醒公告,同時向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的聯係方式和注冊登記地址發送提醒短信、寄送函件,告知其信用修複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等內容。對有修複意願的市場主體,安排專人進行指導,幫助其準備信用修複申請材料,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信用修複,恢複市場主體正常經營資格。試行期內,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修複需求反饋機製,定期收集市場主體意見,以便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提醒和修複流程。
(四)落實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信用修複提醒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信用修複指稅務部門依法依規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縣稅務部門要依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對被列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的納稅人,在名單公布期滿前六個月,通過稅務部門網站、辦稅服務廳公告欄等渠道發布信用修複提醒信息,並向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預留聯係方式發送提醒短信,告知其信用修複的條件和程序。對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複的,稅務部門要及時受理並進行審核、上報,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信用修複手續,將相關信息從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中撤出,並向社會公布。試行期間,可探索建立稅收違法失信信用修複案例庫,通過典型案例引導納稅人主動修複信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失信行為信用修複提醒機製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將信用修複提醒工作納入本部門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製,加強內部科室之間的溝通協作,形成工作合力。成立機製試行工作專項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傳達國家最新政策要求,調整工作方向。
(二)強化培訓指導
縣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牽頭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信用修複政策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對信用修複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提升信用修複提醒工作的業務水平。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執法人員的培訓,確保執法人員熟練掌握信用修複提醒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能夠準確、規範地開展信用修複提醒工作。在試行期間,增加對國家新出台信用修複政策的專題培訓,及時更新執法人員知識儲備。
(三)嚴格監督考核
建立失信行為信用修複提醒工作監督考核機製,將信用修複提醒工作納入各行政執法部門年度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工作考核內容。縣社會信用體係建設牽頭部門要加強對各行政執法部門信用修複提醒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的部門進行督促整改,對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進行通報表揚。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信用修複提醒工作的內部監督,確保提醒工作依法依規、及時準確開展。試行期間,建立考核指標動態調整機製,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工作實際,及時優化考核標準。
(四)加大宣傳引導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新聞媒體、政務服務大廳等渠道,廣泛宣傳失信行為信用修複政策和信用修複提醒機製,提高社會公眾對信用修複工作的知曉度和參與度。要積極宣傳信用修複典型案例,引導失信主體樹立正確的信用觀念,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試行期間,製作通俗易懂的信用修複政策解讀短視頻、漫畫等新媒體宣傳產品,擴大宣傳覆蓋麵和影響力。
四、修訂完善機製
(一)修訂觸發條件
本機製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間,若國家出台新的信用修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我縣在機製運行過程中發現明顯不適應實際需求的情況,將啟動修訂程序。縣發改委信用辦負責及時收集國家政策動態和各部門反饋意見,提出修訂建議。
(二)反饋收集渠道
各行政執法部門在試行過程中,要建立專門的信用修複提醒機製反饋渠道,收集執法人員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失信主體的意見建議等,定期匯總報送至縣發改委信用辦。同時,麵向社會開通意見征集平台,廣泛聽取企業、群眾等社會各界對機製的看法和改進建議。
(三)規範修訂流程
縣發改委信用辦收到修訂建議和反饋意見後,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進行研討分析,形成修訂草案。修訂草案經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等意見後,提交縣發改委信用辦審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印發實施,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修訂內容和依據。
湯陰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