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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縣十六屆人大五次會議第79號議案的答複
發布:花蕾來源:湯陰縣民政局時間: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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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懷玉、牛小霞、牛爍爍、程豔敏、高明、王素青、閆學軍、張誌剛、閆偉明、李海濤等10位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當前抱養孩子落戶困難的議案收悉,現答複如下:

根據現行有效規範性文件《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規定:“一、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

(一)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依據司法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993〕125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和公安部《關於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7〕5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手續。

(二)1999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願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後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民政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後,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2.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3.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自收養發生後,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願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願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四)對於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針對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我單位將以“民之所憂,我必念之”的初心,以高度的責任感抓好落實,確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

2025年6月12日

聯係單位:湯陰縣民政局

聯係電話:0372-6225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