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陰縣財政局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 1 | 政府采購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第十三條第一款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二)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五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
| 2 | 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第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三十條第一款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並出具檢查結論。 《河南省財政監督辦法(2011)》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被監督對象)涉及的財政、財務、會計等事項所實施的監控、稽核、檢查、評價和處理等活動。 第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財政監督工作,財政部門內設的財政監督專職機構和其他業務機構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實施財政監督。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2001)》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並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2012)》第三條第一款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製、財務隸屬關係對財政、財務等事項實施監督;按照行政區域對會計事項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采取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 |
| 3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管理監督檢查 |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四條第二款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製度,按照財務關係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製度。(二)製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製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製度。(六)參與審核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製方案。(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
| 4 |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檢查 |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2009)》第八條第三款 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一)決定或者批準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二)確定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名單; (三)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四)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五)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
【檢查事項和依據】
發布:財政局來源:時間: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