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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5〕22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縣環保局時間: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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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百得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MA3X7PA53T

地址:安陽市湯陰縣新型材料產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王勝鍇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7月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6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聯合河南博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現場對你單位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檢測。檢測發現你單位車牌號為3-GE500421和3-GE500422的兩輛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叉車自由加速三次檢驗結果平均值(mˉ¹)/自由加載三次結果最大值檢測超標。排放限值0.8,3-GE500421檢測結果1.54,3-GE500422檢測結果1.74。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現場勘察示意圖、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檢驗報告、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7月12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33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使用超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待維修並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2025年8月9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經按照要求整改完畢,兩輛非道路移動機械經維修後,檢測達標。

2025年9月1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31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的權利。

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汙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第五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行政、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製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809房間處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