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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5〕24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生態環境局時間: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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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23773673629J

地址:湯陰縣湯上公路與京珠高速公路交叉口東側路南

法定代表人:馮愛紅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7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7月24日10時,我局執法人員在信合路與振興大道交叉口巡查時發現一輛車牌為豫F6U568的紅色罐車(以下簡稱罐車)在路邊向雨水管網內傾倒汙水,經現場詢問司機,司機表明罐車內汙水是從你公司拉出,現場對罐車內的汙水進行了采樣。2025年7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11時15分進入你公司內開展現場檢查,你單位正常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汙水處理係統中混凝氣浮、USAB反應器、A/O工段、曝氣工段、二沉池正常運行,用於汙泥脫水的汙泥脫水裝置未運行,未脫水的汙泥用罐車拉走倒入雨水管網內。你單位涉嫌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未經處理的汙水。2025年7月24日現場檢查時對未經脫水的汙泥進行了采樣,上述兩個樣本委托湯陰縣環境監測站進行了監測。2025年7月30日出具了監測報告(湯環監委字[2025]11號),監測報告顯示豫F6U568的紅色罐車樣本化學需氧量(COD)為76400mg/L、氨氮(NH3-H)為1270mg/L、總磷415mg/L、PH7.5,廢水廢液儲存池內未經脫水的廢水化學需氧量(COD)為78400mg/L、氨氮(NH3-H)為1290mg/L、總磷426mg/L、PH7.1。化學需氧量(COD)分別超標169.77倍和174.22倍,氨氮(NH3-H)分別超標31.75倍和32.25倍,總磷分別超標51.87倍和53.25倍。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現場照片、視頻、委托人勞務合同、工資表、監測報告(湯環監委字〔2025〕11號)、排汙許可證複印件、環境影響後評價複印件,企業規模認定標準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8月11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28號),責令你單位立即修複汙水站汙泥脫水裝置,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證廢水達標排放。

2025年8月15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汙水汙泥脫水裝置已正常運行,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廢水達標排放。

2025年8月26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26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部分處理設施停運,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廢水類別,內容:一般工業廢水,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排汙超標狀況,內容:超標3倍以上(pH值12.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級: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內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一般排汙單位)/5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集中式汙水處理廠),裁量等級:4,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重點管理,裁量等級:3,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中型企業,裁量等級:3,裁量因-4-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10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2,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8,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3,5,4,3,3,1,1,1],處罰金額(X):331750,代入公式:331750=100000+(1000000-100000)x[(2/5)²+(3²+5²+4²+3²+3²+1²+1²+1²)/(5²x8)]x50%最終裁量金額:331750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單位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給予罰款叁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整(331750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809】處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809】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