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45、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24〕842號文件批準湯陰縣人民政府征收集體農用地0.0467公頃(耕地0.0352公頃),共計0.0467公頃(其中耕地0.0352公頃),作為湯陰縣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現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公用設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宜溝鎮索下扣村、陳下扣村、小窪村;韓莊鎮三裏屯村、樊莊村、西雲村;伏道鎮夾河村。
三、被征地村及麵積:宜溝鎮索下扣村耕地0.0044公頃、陳下扣村耕地0.0060公頃、其他農用地0.0033、小窪村耕地0.0013公頃,宜溝鎮共計:0.0150公頃(耕地0.0117公頃);韓莊鎮三裏屯村0.0041公頃、樊莊村耕地0.0044公頃、西雲村耕地0.0044公頃、其他農用地0.0041;韓莊鎮共計:0.0170公頃(耕地0.0088公頃);伏道鎮夾河村耕地0.0147公頃。
四、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地類 名稱 | 麵積 (公頃) | 土地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 安置補助標準 (萬元/公頃) | 青苗補償費 (萬元/公頃) |
耕地 | 0.0352 | 22.2--24 | 33.3--36 | 1.5 |
其他農用地 | 0.0115 | 22.2--24 | 33.3--36 |
五、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湯陰縣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安陽市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細則(湯政〔2017〕9號)規定執行。
六、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支付給村委會,由村委會負責按豫政辦〔2006〕50號文件執行。
2.安置補助費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也可由村委會組織用於參加社會統籌或社會保險。
3.社會保障補貼對象範圍確定及補貼標準、程序按照豫人社〔2019〕1號文件、豫人社辦〔2023〕92號文件執行。
七、對征地批複有異議的,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的樹木、作物或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