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陰縣民政局權責清單目錄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職權 類別 | 事項編碼 | 實施主體 | 設定依據 | 履職方式 | 追責情形 |
| 1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3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3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六條之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離、合並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4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4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5 | 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5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條之規定“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6 |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6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並的;(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7 |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7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修改章程開展活動。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8 |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8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修改章程開展活動。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9 |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審批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09 | 湯陰縣民政局 | 1.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2.《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修改)第九條(一)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二)殯儀館、火葬場,由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和省民政部門備案;(三)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市、縣(市)民政部門審批。 | 1.受理責任: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和期限內盡快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麵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修改)第四十二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0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許可 | 行政許可 | 4105230016A0010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43號)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一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麵說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公開募捐的非營利性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 1.受理: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 11 | 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2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3 | 社會團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3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4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4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5 | 社會團體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5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6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6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7 | 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7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8 |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8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19 | 民辦非企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09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0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0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1 | 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1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2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2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3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3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設立分支機構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4 |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4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5 | 民辦非企業單位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5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6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6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7 |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7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8 |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8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29 | 社會團體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19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30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0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第三十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31 |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1 | 湯陰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第18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複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章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2 | 對墓穴占地麵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2 | 湯陰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第19條規定:“墓穴占地麵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章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3 | 對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3 | 湯陰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第21條規定:“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製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章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4 |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4 | 湯陰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第20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章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5 |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5 | 湯陰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第22條規定:“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製止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予以沒收,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據案件核審意見或者聽證報告,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處罰決定,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章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6 | 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與銷名的;公開使用未經批準的地名的;擅自設置、移動、塗改、遮蓋、損毀地名標誌的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6 | 湯陰縣民政局 | 1.行政法規:依據《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擅自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審批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並對違法單位通報批評。第三十八條 擅自設置、拆除、移動、塗改、遮擋、損毀地名標誌的,由地名標誌設置、維護和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地方性法規:《河南地名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擅自設置、拆除、移動、塗改、遮擋、損毀地名標誌的,由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單位責令改正並對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1.立案責任:對於舉報投訴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案件全麵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少於兩人;出示執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準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該批準機關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十條 公職人員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
| 37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7 | 湯陰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3號)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應當支付修複標誌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1.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各項管理規定、製度。 2.落實行政區域界線聯檢、界樁管理工作製度,協調財政、自然資源與規劃、公安、水利、農業、林業、測繪等部門,做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3.完善、健全行政處罰機製,細化處罰措施,依法依規實施本級行政處罰事項,對做出的行政處罰的決定予以公開。 | 《河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履行維護界樁的義務,造成界樁丟失、損壞的;(二)對生產、建設用地橫跨行政區域界線涉及的地區不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造成管理混亂,影響社會穩定的。依據《河南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令123號) |
| 38 | 擅自編製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05230016B0028 | 湯陰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製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製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對於舉報投訴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案件全麵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執法人員不少於兩人;出示執法證;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麵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內容,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做《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1.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準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準機關的決定的;2.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3.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誌不予製止的;4.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 |
| 39 | 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 行政強製 | 4105230016C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 1.決定責任: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由調查組提出意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登記保存檢查對象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決定。 2.執行責任:登記保存涉案證據。 3.處理責任:調查取證並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製作交付決定書和清單,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4.事後監管責任:開展後續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40 | 封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行政強製 | 4105230016C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 1.決定責任: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由調查組提出意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登記保存檢查對象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決定。 2.執行責任:登記保存涉案證據。 3.處理責任:調查取證並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製作交付決定書和清單,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4.事後監管責任:開展後續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41 |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1.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 2.部門規章:民政部關於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 3.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豫民〔2022〕4號)。 4.地方性法規:《安陽市民政局 關於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工作的實施意見》 (安民文〔2021〕91號)。 5.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文〔2023〕67號)。 | 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民政所上報確認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單將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社會化發放到對象個人賬戶。 | 《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文〔2023〕67號)五、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追責問責。按照“誰經辦、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加大對人員不實和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貪汙侵占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等問題的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配合協作,強化對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損害困難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持“零容忍”,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
| 42 | 特困供養資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1. 部門規章: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 2.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民[2021]7號)。 3.地方性法規:《安陽市民政局 關於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工作的實施意見》 (安民文〔2021〕91號)。 4.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文〔2023〕67號)。 | 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民政所上報確認的特困供養對象名單將特困供養資金社會化發放到對象個人賬戶。 | 《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困難群眾社會救助資金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文〔2023〕67號文件 五、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嚴肅追責問責。要按照“誰經辦、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加大對人員不實和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貪汙侵占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等問題的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配合協作,強化對資金監管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損害困難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持“零容忍”,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
| 43 | 困難群眾價格補貼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3 | 湯陰縣民政局 | 部門規章:《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製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 | 根據市啟動聯動機製實施價格臨時補貼的通知按時按標準將價格臨時補貼社會化發放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 《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製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六、抓好責任落實。 要認真執行完善後的聯動機製,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時啟動聯動機製並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相關情況應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完善和落實聯動機製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各地聯動機製執行情況,推廣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及時總結評估,適時提出完善聯動機製的建議。 |
| 44 | 老年人福利補貼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4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安陽市民政局安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安陽市高齡津貼發放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安民文【2019】124號 | 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民政所上報確認的高齡津貼對象名單將高齡津貼社會化發放到對象個人賬戶。 | 《安陽市民政局安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安陽市高齡津貼發放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安民文【2019】124號 八、責任追究。凡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核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挪用、扣壓、拖欠高齡津貼的,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津貼的,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45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5 | 湯陰縣民政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 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民政所上報確認的孤兒對象名單,按月將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通過“河南省惠農惠民一卡通”直接社會化發放到保障對象個人社保卡賬戶。 | 《安陽市民政局 安陽市財政局關於提高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安民文【2019】 111號)三、加強資金監管。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基本生活費的,應依法追回虛報冒領的資金,並視情節嚴重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
| 46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6 | 湯陰縣民政局 | 【規範性文件】《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60號)《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跨省通辦”的通知》(豫民文〔2021〕83號)、《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民政部辦公廳>的通知》。 | 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嚴格資金發放程序,將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采取社會化形式按月發放到補貼對象的銀行賬戶,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製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製度有機銜接。 | 《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第三項保障措施第四條加強監督檢查,堅決防止截留、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免於問責。 |
| 47 | 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未成年人救助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7 | 湯陰縣民政局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 1.受理責任: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未成年人的救助申請。 2.審查責任: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未成年人申請救助進行初審和複核。 3.決定責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救助決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時依規救助。 4.事後監管責任:負責保存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未成年人的救助記錄;依法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未成年人救助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第十五條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人員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舉報;民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責令救助站及時提供救助,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
| 48 | 特殊救濟對象補助金給付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8 | 湯陰縣民政局 | 河南省交通運輸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民政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妥善解決國防公路建設工役製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的指導意見》 豫交文〔2014〕501號。湯陰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紀要〔2015〕78號規定:自2015年7月起,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救助金300元。 | 1.受理責任:由交通運輸局轉交相關人員名單材料;依照相關文件辦理雲南工役製人員困難救助金的發放。 2.審查責任:根據《關於妥善解決國防公路建設工役製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的指導意見》(豫交文〔2014〕501號)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發放;法定告知。 | |
| 49 | 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的給付 | 行政給付 | 4105230016E0009 | 湯陰縣民政局 |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民文〔2019〕174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 | 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民政所上報確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對象名單,按月將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通過“河南省惠農惠民一卡通”直接社會化發放到保障對象個人社保卡賬戶。 |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民文〔2019〕174號)中規定“(三)加強監督管理。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製,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 50 | 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 行政檢查 | 4105230016F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 1.受理責任:受理社會團體報送的年度檢查報告書,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補材料。 2.審查責任:對社會團體提交的年度檢查報告書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對社會團體提交的年度檢查報告書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負責人簽批。 4.送達責任:服務窗口送達年度檢查報告書。 5.事後管理責任:對作出年度檢查結論的材料歸檔和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51 |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 | 行政檢查 | 4105230016F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 1.受理責任:受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報送的年度檢查報告書,對其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補材料。 2.審查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年度檢查報告書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年度檢查報告書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責任人簽批。 4.送達責任:服務窗口送達年度檢查報告書。 5.事後管理責任:對作出年度檢查結論的材料歸檔和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52 |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第二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 1.受理責任: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行政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2.確認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並告知申請人理由。 3.送達責任:發放婚姻登記證;對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4.事後監管責任:法律法規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
| 53 |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第二條第一款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 1.受理責任: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行政確認的理由和依據。 2.確認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確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確認,並告知申請人理由。 3.送達責任:發放婚姻登記證;對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4.事後監管責任:法律法規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 |
| 54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3 | 湯陰縣民政局 | 《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民文 〔2019〕194號)。 | 1.受理責任: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查,對符合臨時救助政策材料齊全的完成審核審批。 3.事後監管責任:材料歸檔。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區分主觀故意、客觀偏差和改革創新等不同情形,對主觀故意造成工作失誤和損失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對客觀偏差或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造成工作失誤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追責。 |
| 55 | 孤兒認定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4 | 湯陰縣民政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相關材料,並組織專人進行入戶調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要求的發放孤兒證納入孤兒保障範圍,不符合要求的解釋原因。 4.事後監管:登記並建立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巡訪,與監護人簽訂監護協議,明確責任義務和追究機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56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5 | 湯陰縣民政局 |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民文〔2019〕174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相關材料,並組織專人進行入戶調查。 3.決定責任:符合要求的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範圍,不符合要求的解釋原因。 4.事後監管:登記並建立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巡訪。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民文〔2019〕174號)中規定“(三)加強監督管理。健全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製,將存在惡意棄養情形或者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保障資金、物資或服務的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失信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績效,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 57 | 居住在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登記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6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河南省民政廳關於修訂<河南省收養評估實施細則的通知(試行)>》(豫民文[2023]11號) | 1.受理責任: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查,缺少材料的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向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並將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全部退還當事人。對於虛假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予以沒收。 2.審查責任: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經初步審查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符合條件的,書麵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並在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對收養申請人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評估 3.決定責任:對符合收養條件且評估合格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 4.送達責任:頒發收養登記證。 5.監管責任: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收養登記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製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和使用製度,建立和管理收養登記檔案。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要求履行的責任。 | 《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08〕118號)第四十八條“收養登記機關及其收養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㈠為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的;㈡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予登記的;㈢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撤銷收養登記及其他證明的;㈣要求當事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本規範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㈤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㈥玩忽職守造成收養登記檔案損毀的;㈦泄露當事人收養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㈧購買使用偽造收養證書的。 |
| 58 | 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7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1.受理責任: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一次性告知辦理解除收養登記所需提供的材料。 2.審查責任: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書申請書、解除收養關係協議。未達成協議或證明材料存在虛假、不齊全,由登記人員出具《不予辦理解除收養登記通知書》。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填寫《解除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按要求在《解除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簽字或按手印。 4.送達責任:收回收養登記證,將解除收養關係證明一式兩份分別頒發給解除收養關係的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並宣布:取得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收養關係解除。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08〕118號)第四十八條“收養登記機關及其收養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㈠為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的;㈡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予登記的;㈢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撤銷收養登記及其他證明的;㈣要求當事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本規範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㈤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㈥玩忽職守造成收養登記檔案損毀的;㈦泄露當事人收養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㈧購買使用偽造收養證書的。 |
| 59 | 撤銷中國公民收養登記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8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 1.受理責任:對提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告知辦理撤銷收養登記所需提供的材料。 2.審查責任: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對事實清楚的,撤銷收養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書。 4.送達責任:及時將審查結果送達給申請人。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政部關於印發<收養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08〕118號) 第四十八條“收養登記機關及其收養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㈠為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的;㈡依法應當予以登記而不予登記的;㈢違反程序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撤銷收養登記及其他證明的;㈣要求當事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本規範規定以外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㈤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不使用規定收費票據的;㈥玩忽職守造成收養登記檔案損毀的;㈦泄露當事人收養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㈧購買使用偽造收養證書的。 |
| 60 | 慈善組織認定 | 行政確認 | 4105230016G0009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16號)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確認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 61 |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製、變更印章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製印章,開立銀行賬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民政部、公安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號)“三、印章的刻製審批程序民辦非企業單位刻製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麵申請及印章模式。”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1號,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62 |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變更銀行賬戶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2 | 湯陰縣民政局 |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製印章,開立銀行賬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五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1999〕65號)“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憑各級民政部門(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並提供其組織機構代碼,向銀行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經銀行審查同意,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後憑以辦理開戶手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於銀行賬戶開立之日起五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1.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1號,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二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63 | 社會團體刻製、變更印章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3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製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實施)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64 | 社會團體開立、變更銀行賬戶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4 | 湯陰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製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實施)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65 | 社會團體設立企業法人、非法人經營機構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5 | 湯陰縣民政局 |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50號)第六條第一款:“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2.《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社會團體開展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社發〔1995〕14號)“七、社會團體投資設立企業法人的程序,依照有關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規處理,登記注冊後,必須及時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實施)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責任:製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社會組織開展活動的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66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6 | 湯陰縣民政局 |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文【2011】19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 1.受理責任:對符合確認條件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辦理人不予辦理的理由和依據。 2.審查責任: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予以辦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告知申請人理由。 3.送達責任:核查火化信息;對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4.事後監管責任:法律法規應履行的責任。 | |
| 67 | 養老機構評估管理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7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 通過社會第三方對養老機構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定結果。 | |
| 68 | 養老機構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8 | 湯陰縣民政局 | 河南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 1.依法做好登記和備案管理。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麵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2.加強養老機構事中事後監管。 |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69 | 火葬區要求自己運送遺體的同意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09 | 湯陰縣民政局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修改)第十七條 在火葬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應當實行火葬的遺體轉運土葬,對擅自轉運遺體土葬的,其所在單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製止。 在火葬區醫院死亡的人,醫院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遺體火化時應當由殯儀館的殯儀車運送;要求自己運送的,應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同意。未經殯葬管理機構同意,私自轉送遺體的,醫院應當製止;製止不聽的,及時報告民政部門或公安機關。 | 1.嚴格按照《河南省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的遺體接運辦法和程序接運。 2.完善遺體接運機製,會同公安、醫院、單位及各級政府,殯儀館密切配合,加強對遺體接運管理工作製度的落實。 3.細化工作內容,規範工作程序,嚴格控製非法接運遺體。 | 《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六章第四十四條:“殯葬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70 | 慈善信托設立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10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16號)第四十五條:“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麵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 71 | 慈善信托重新備案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11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主席令第16號)第四十八條:“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變更後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 1.受理責任:依法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並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材料審核;提出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 72 |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審核報批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12 | 湯陰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 1.嚴格按照《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規定設立、撤銷、更名,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工作程序和權限進行。 2.完善行政區劃管理機製,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征求有關機構編製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外事、發展改革、民族、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3.細化工作內容,規範工作程序,嚴格審核上報相關資料,健全檔案管理製度。 | 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規定,在行政區劃變更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73 | 居民院(樓、門戶)和單位的門牌號的編製與發放 | 其他職權 | 4105230016H0013 | 湯陰縣民政局 | 地方性法規:《安陽市地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居民院(樓、門戶)和單位的門牌號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和單位向省轄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民政部門統一編製號碼後向申請人發放門牌號。 | 1.受理階段責任:在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 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 作出審查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 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實地勘查階段:實地勘察進行編製。 5.送達階段責任:製發門(樓)牌編製證明(證書)相關文書。 6.監管責任:開發單位(或管理單位)按規定國標安裝門(樓)標誌牌;驗收、備案。 7.其他法律法規 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安陽市地名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1.不按照《地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地名命名、更名與銷名的程序和權限作出審核意見的;2.不按照規定設置地名標誌的; 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 74 | 慈善表彰 | 行政獎勵 | 4105230016I0001 | 湯陰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條“國家建立慈善表彰製度,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 1.受理申請: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初步審核:在規定時間內,對申報材料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組織評審,形成評審結論。 4.送達:完成公示後,核實公示意見後實施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製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湯陰縣民政局權責清單目錄
發布:李淑悅來源:民政局時間: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