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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523環罰決字〔2026〕2號
發布:靳秀珍來源:生態環境局時間: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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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陽市湯陰縣宜溝鎮騰飛大道安陽市漢易亨棉業有限公司院內6號

法定代表人:馮鳳連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25年10月27日至11月0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10月27日省廳督導組現場檢查時發現,河南縱海塑業有限公司年產300萬平方米液袋項目,生產設備膜材專用焊接機正在使用,其餘焊接生產設備未使用;配套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活性炭吸附未開啟,未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經我局調查情況屬實。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的錄像、照片;未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錄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環評驗收資料;排汙許可證和執法人員證明及亮證視頻;其它證據。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5年11月13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523環責改字〔2025〕40-2-號),責令你單位立即啟用廢氣治理設施活性炭吸附汙染防治設施。

2025年11月20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複查,你單位已經按照要求完成責改。

2025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523環罰告字〔2025〕39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你單位於2025年12月29日提交陳述申辯材料。申請免予或減輕處罰,主要理由:當日使用的生產設備是1台高頻焊接機,因該設備生產過程中幾乎不產生廢氣、煙塵,且使用頻率極低,故未將其與環保設施做聯動開關的線路,違法情節輕微。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單位的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結合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內容: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裁量等級:4,裁量因素:涉及行業,內容:塗裝、印刷、包裝、粘合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生產,裁量等級:2,裁量因素:生產和服務活動地點,內容: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內容:微型企業,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內容:登記管理,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內容:1個月以下,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內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內容: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內容:配合檢查,裁量等級: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2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4,其餘裁量因素個數(n):8,其餘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2,1,1,1,1,1,1,1],處罰金額(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20000)×[(4/5)²+(2²+1²+1²+1²+1²+1²+1²+1²)/(5²×8)]×50%;最終裁量金額:82550元。

經調查,我局認為你單位陳述申辯基本屬實。當日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汙染處理設施未開啟是因為高頻焊接機設備壞了,更換配件後修理師傅在調試機器,忘了開啟,檢查組發現後你單位第一時間對生產設備與環保設施進行了開關線路的連接,對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違法時間很短暫。問題發生後,你單位進一步完善了環保設施運行管理製度,組織全廠工人開展了環保法律法規專項培訓教育警示活動,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依據《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修訂)》第八條“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裁量基準確定處罰金額後,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內容,綜合考量,依照本規則(可以)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三)從輕處罰情形2、單位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經集體討論研究,我局對你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案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從輕處罰款陸萬陸仟零肆拾元整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安陽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41001504210050207404;代辦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安陽永明支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係統繳納罰款。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809房間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安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