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全麵依法治縣重大問題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麵提出全麵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綜合性的規範性文件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審查縣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向縣政府報告審查、修改意見。
(三)承擔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向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承擔縣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製定解釋、製定後的評估工作;負責指導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清理、編纂工作。
(四)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責任,負責推進全縣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麵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考核評價工作,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五)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執法工作;研究完善規範行政執法有關製度,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建設,全麵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製;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製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六)承擔縣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負責縣政府涉法重大決策和重要事務合法性審查,負責對以縣政府名義製發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推進全縣法律顧問工作。
(七)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責任;負責擬定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全縣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八)負責擬定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係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全縣城鄉區域性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誌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十)負責監督全縣司法行政係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建設等保障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全縣司法行政係統的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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